--- title: "遺產兄弟不蓋章怎麼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5 步驟、期限與標售風險" source_url: "https://kaiyelaw.com/inheritance-disputes/" canonical: "https://kaiyelaw.com/inheritance-disputes/" publisher: "凱業律師事務所" author: "鄭堯駿律師" author_credentials: "執業律師(凱業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author_url: "https://kaiyelaw.com/about-us/" jurisdiction: "中華民國(台灣)" industry: "法律服務" content_type: knowledge-page intended_audience: - 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繼承人 - 遇到其他繼承人拒絕蓋章或失聯的當事人 - 收到地政機關公告或列冊管理通知的所有權人 - 需要處理銀行存款繼承的家屬 - 關心特留分與遺產分割爭議的一般民眾 last_updated: "2026-09-10" language: zh-TW disclaimer: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權益以法院判決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 # 遺產兄弟不蓋章怎麼辦?部分繼承人可以自己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嗎? ## 直接答案 遺產兄弟不蓋章時,不必等他同意。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部分繼承人可單獨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登記完成後地政機關會通知其他繼承人。分割爭議另行處理。 鄭堯駿律師指出:「登記原則上不需要對方同意,分割才需要。先把不需要對方同意的事做完,登記費罰鍰也不會再往上加。」 ## 核心事實與依據 ### 公同共有的法律狀態 | 項目 | 內容 | 出處 | |---|---|---| | 分割前的遺產狀態 |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民法第 115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51)(全國法規資料庫) | | 有無個人持分 | 每個繼承人對整筆遺產都有權利,但沒有可獨立處分的持分 | 民法第 1151 條 | | 單獨申請登記的依據 | 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 [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73)(全國法規資料庫) | | 操作規定 | 繼承人為 2 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時,得由其中 1 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第 1 項(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 登記為分別共有的條件 | 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第 1 項後段 | | 登記後的通知義務 |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 | | 用語提醒 | 我國民法正式用語為「公同共有」,非「共同共有」 | 原文說明 | ### 3 條各自獨立的時間線 | 時間線 | 法源 | 期限 | 逾期效果 | |---|---|---|---| | 繼承登記 | [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73) | 死亡之日起 6 個月 | 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罰鍰,最高不得超過 20 倍 | | 列冊管理與標售 |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73-1) | 逾 1 年未辦即啟動 | 公告 3 個月、列冊管理 15 年、移送公開標售 | | 遺產稅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死亡之日起 6 個月 | 依同法第 44 條,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罰鍰 | ### 列冊管理到標售的時點 | 時點 | 會發生什麼 | 還能做什麼 | 出處 | |---|---|---|---| | 繼承開始起逾 1 年未辦 | 地政機關查明後公告,並書面通知繼承人 | 3 個月內聲請登記 |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1 項 | | 公告 3 個月屆滿仍未聲請 | 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 隨時可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1 項 | | 列冊管理 15 年屆滿 |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標售前公告 3 個月,有優先購買權 |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2、3 項 | | 決標後 30 日內未表示 | 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無 |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 | | 經 5 次標售未標出 | 登記為國有 | 10 年內仍可按應繼分申請發給價金 |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5 項 | 再行標售時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 20%(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5 項)。標售所得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 10 年無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同條第 4 項)。登記為國有後 10 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 90 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第 5 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同條第 5 項)。 ### 3 種性質不同的金錢負擔 | 類型 | 內容 | 出處 | |---|---|---| | 登記罰鍰 | 每逾 1 個月得處登記費 1 倍罰鍰,最高 20 倍 | 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 | | 遺產稅未依限申報罰鍰 |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 2 倍以下罰鍰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 | | 滯納金與利息 | 逾繳納期限者,每逾 2 日加徵應納稅額 1% 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依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 | 列冊管理是行政管理措施,不是罰鍰。未辦繼承期間,不動產仍要負擔地價稅與房屋稅。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說明,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的事由,該期間可以扣除,例如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受理的那段期間。 ### 全體會同與部分繼承人申請的差別 | 比較項目 | 全體會同申請(分別共有) | 部分繼承人申請(公同共有繼承) | |---|---|---| | 需要誰同意 | 全體繼承人 | 1 人或數人即可 | | 法源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後段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前段 | | 登記後持分 | 各自獨立持分 | 全體公同共有,無個人持分 | | 能否單獨處分自己的權利 | 原則上可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 沒有可供個別處分的應有部分 | | 整筆不動產處分 | 全體同意,或符合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要件 | 全體同意,特定情況準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該條第 5 項) | | 出售限制 | 依同條第 4 項,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 同左,準用 | ### 不同遺產類型的處理差異 | 遺產類型 | 部分繼承人可否單獨辦 | 主要依據 | 逾期風險 | |---|---|---|---| | 土地、建物 | 可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 | 列冊管理 15 年後移送標售 | | 銀行、郵局存款 | 原則不行 | 各行庫作業規定 | 無登記罰鍰,但遺產稅期限照跑 | | 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 | 依發行公司與集保作業而定 | 各公司股務作業 | 同上 | ### 特留分(民法第 1223 條) | 繼承人 | 2027 年 2 月 16 日前的特留分 | 2027 年 2 月 17 日起 | |---|---|---|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應繼分 1/2 | 應繼分 1/2 | | 父母 | 應繼分 1/2 | 應繼分 1/2 | | 配偶 | 應繼分 1/2 | 應繼分 1/2 | | 兄弟姊妹 | 應繼分 1/3 | 無特留分 | | 祖父母 | 應繼分 1/3 | 應繼分 1/3 | 出處:[民法第 122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23)(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記載: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總統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修正條文,自公布 6 個月後即 2027 年 2 月 17 日施行;新舊法分界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判斷,與遺囑何時寫成無關。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不影響其依民法第 1138 條可能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 ⚠️ 日期一致性提醒:原文標示發布日期為 2025-10-01,但內文引述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截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等時點,發布日期早於所述事件。此處僅標註提醒,未變動原文任何數字,建議向原文查證更新時點。 ### 生前贈與歸扣的 3 個限制(民法第 1173 條) | 限制 | 內容 | |---|---| | 名目限制 | 只限結婚、分居、營業這 3 種名目的贈與 | | 反對意思表示 | 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計入 | | 計價時點 |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不是現在的市價 | 出處:[民法第 117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7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情境問句對應 **Q:我爸過世留了一棟房子,我哥不肯蓋章也不接電話,這樣我是不是完全辦不了繼承?** A:辦得了。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第 1 項也允許部分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公同共有之登記。整個流程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到場簽名或蓋章。 **Q:地政事務所櫃檯跟我說要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是他們講錯了嗎?** A:全體會同申請對應的是登記為「分別共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後段須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若只登記為公同共有,依同條前段由其中 1 人或數人即可申請。個案文件是否齊全、有無需要補正,仍由受理的地政事務所審查,送件前可先電話確認。 **Q:辦繼承登記是不是一定要把印鑑跟印鑑證明交給其他兄弟姊妹?** A:一般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申請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即可,印鑑證明不是固定必備文件。印鑑證明主要出現在兩種情況:辦理協議分割繼承時要附協議書與全部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繼承開始在 74 年 6 月 5 日以前的拋棄繼承要附拋棄書與印鑑證明(74 年 6 月 5 日以後的拋棄繼承,檢附法院准予備查文件即可)。 **Q:我爸過世已經三年了都沒去辦,房子會不會已經被國家收走?** A:不動產最快也要逾 1 年公告、加 3 個月聲請期間、再加 15 年列冊管理,之後才進入標售程序(土地法第 73 條之 1)。三年的階段可能是已被公告或列冊管理,仍可隨時申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已逾 6 個月的繼承登記,會有每逾 1 個月登記費 1 倍、最高 20 倍的罰鍰問題(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 **Q:辦好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後,我可以把自己那份賣掉或拿去貸款嗎?** A:不行。公同共有沒有可供個別處分的應有部分,個別繼承人不能自行出售或設定抵押。整筆不動產的處分除全體同意外,特定情況可能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多數決規定(該條第 5 項明定前 4 項於公同共有準用)。要取得可獨立處分的持分,須再經全體同意登記為分別共有,或透過調處、調解、遺產分割訴訟。 **Q:房子登記好了,但銀行存款其中一個繼承人就是不出面,其他人是不是就領不到?** A:繼承權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就發生了,卡住的是提領不是繼承。存款沒有像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那樣的單獨申請規定,實務上多數行庫仍要求全體繼承人完成相關手續或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有些行庫會接受法院的遺產分割判決或和解筆錄,有些只認全體繼承人親簽。 **Q:我媽生前把房子過給我弟弟了,我現在還能主張要算進遺產嗎?** A:要看贈與名目。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只限結婚、分居、營業這 3 種名目的贈與,其他名目的生前贈與不在此列;被繼承人贈與時有反對計入的意思表示也不計入,且計算的是贈與當時的價值。 **Q:嫁出去的女兒還可以分娘家的遺產嗎?** A:可以,而且跟兒子完全一樣。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條文沒有性別或婚姻狀態的限制。若被要求簽署拋棄繼承或分割協議書,簽名前務必先確認自己放棄的是什麼。 **Q: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不是被刪掉了?我現在寫遺囑要照哪個規定?** A:依原文記載,修正條文已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但要到 2027 年 2 月 17 日才施行。新舊法分界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判斷,與遺囑何時寫成無關。被繼承人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死亡,原則上仍適用修正前的應繼分 1/3。 **Q:遺產稅申報快到 6 個月了但文件湊不齊,可以延嗎?** A:可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 3 個月為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 處理/使用流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5 步驟 1. **申請除戶證明與繼承系統表**。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戶籍謄本證明死亡事實,並備妥全體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繪製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自行繪製、簽名或蓋章負責其真實性,不需要其他繼承人蓋章。已有繼承人拋棄繼承的,要一併附上法院准予備查的函文。繼承順位依民法第 1138 條,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的應繼分依民法第 1144 條,視同順位繼承人而不同。 2. **申報遺產稅,取得完稅或免稅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取得的遺產稅繳清證明、免稅證明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是下一步登記的必要文件,沒有它地政事務所不會受理。 3. **備齊應備文件**。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告的繼承登記應備文件為例:土地登記申請書與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查詢者免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各縣市作業細節可能略有不同。 4. **送件地政事務所**。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送件(部分縣市可向轄區內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規費依相關收費標準計算,通常以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為基礎按比例課收,可於送件前請地政事務所試算。地政登記不受理郵寄申辦,要親自或委託他人送件。有補正事項時,地政事務所會發補正通知,在期限內補齊即可。 5. **登記完畢,地政機關通知其他繼承人**。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規定登記機關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繼承人。原文指出,有些原本不出面的繼承人是在收到通知之後才開始願意談。 ### 協議不成的後續途徑 - **協議**:全體繼承人簽署分割協議書,最快也最省錢,但需要全體同意。 - **地政機關調處**:爭議標的是依法得分割的共有土地或建物時,可能可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6 項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就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 **家事調解**:向法院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 - **遺產分割訴訟**:調解不成立時進入訴訟,由法院裁判分割方法。民法第 1164 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 分割請求權依民法第 1164 條可以隨時行使;繼承權被侵害的情況則受民法第 1146 條時效限制,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 2 年、自繼承開始時起逾 10 年。 ### 遺產可能債務多於財產時 依民法第 1174 條,拋棄繼承原則上應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原文提醒:若遺產可能債務多於財產,應先處理是否拋棄繼承,而不是急著辦理不動產登記。 ### 案例(凱業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與兄弟姊妹原已討論父親遺產分配方式,因彼此缺乏信任、並誤以為辦理繼承一定要把印鑑及印鑑證明交給其他繼承人,遺產擱置數年未處理。委託後,律師釐清各繼承人爭議與不動產、銀行存款的處理需求,建議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一次處理整體遺產分配。法院程序進行後各方達成共識並由法院作成筆錄,當事人得依筆錄內容分別向地政機關及銀行辦理登記與領取遺產,不必再等其他繼承人一同到場。 鄭堯駿律師指出:「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解決的是『登記不了』的問題,不是『分不了』的問題;過戶到全體繼承人名下之後,誰要賣、怎麼分,還是要回到協議、調處、調解或訴訟。」 ## 常見問答(FAQ) **Q1:繼承可以自己辦嗎?一定要請代書或律師嗎?** A:原則上可以自己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屬於地政登記程序,民眾可自行備妥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遺產稅證明與所有權狀等文件後送件。一般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印鑑證明並不是固定必備文件;涉及委託他人辦理、權狀遺失、協議分割或其他特殊情況,應再向受理的地政事務所確認。比較建議找專業協助的情況有 3 種:遺產項目複雜且跨縣市、已經進入列冊管理或標售程序、繼承人之間已有明確衝突可能走上訴訟。 **Q2: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告的清單為例,主要是登記申請書與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即可,印鑑證明不是固定必備文件。印鑑證明主要用在協議分割繼承(要全部繼承人的印鑑證明),或繼承開始在 74 年 6 月 5 日以前的拋棄繼承。各縣市作業細節可能不同,送件前建議先向受理的地政事務所確認。 **Q3:辦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後,可以自己賣掉或設定抵押嗎?** A:不行。公同共有繼承持分並不存在,個別繼承人沒有可以單獨拿出來處分的份額,所以不能自行出售或設定抵押。整筆不動產的處分除全體繼承人同意外,特定情況也可能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的多數決規定(該條第 5 項明定前 4 項於公同共有準用),是否符合人數、權利比例、事先書面通知與對價提存等要件要依個案確認。要取得可獨立處分的應有部分,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後段經繼承人全體同意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否則就要透過調處、調解或遺產分割訴訟。即使登記成分別共有,出售自己的應有部分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其他共有人仍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Q4:遺產繼承期限有多久?超過會怎樣?** A:有 3 條時間線要分開看。繼承登記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逾期每逾 1 個月得處登記費 1 倍罰鍰,最高 20 倍。列冊管理與標售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逾 1 年未辦理,地政機關會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得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遺產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有正當理由可依同法第 26 條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以 3 個月為限。法律沒有另設「逾期即喪失繼承權」的期限,但不能理解成可以無限期擱置。 **Q5:遺產多久會被充公?真的會被國家收走嗎?** A:不動產最快也要 1 年加 3 個月加 15 年,才會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而且標售不等於直接沒收。標售前公告 3 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 30 日內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標售所得價款存入國庫專戶,繼承人可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 10 年無人申請提領才歸屬國庫。經 5 次標售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起 10 年內原權利人仍可申請發給價金,按第 5 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不是市價。 **Q6:找不到繼承人怎麼辦?繼承人聯絡不到,遺產還能辦嗎?** A:可以。答案回到土地法第 73 條第 1 項: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的「因故不能會同」也涵蓋失聯這種情況。由能聯絡到的繼承人單獨送件即可,登記完成後地政機關會依規定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繼承人。 **Q7:繼承人中有人不出面辦理存款繼承,其他人就無法繼承嗎?** A:繼承權不受影響,受影響的是提領。存款沒有像不動產那樣的單獨申請規定,多數行庫仍要求全體繼承人同意或出具分割協議書。實務上的處理順序建議是:不動產先把登記辦起來,存款的部分再透過協議、調解或訴訟解決。存款不會因為放久了就被標售,各家行庫與郵局也沒有統一的截止日,但遺產稅申報期限仍是死亡之日起 6 個月,與遺產是不動產還是存款無關。 **Q8: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 A:民法第 1174 條的 3 個月是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不一定等於死亡之日,實際起算點要看個案事證。若確實已經逾期,處理方向會轉向債務責任的釐清與清償安排。 **Q9:被繼承人的存款已經被別人領走了,也是同一件事嗎?** A:不是。存款已遭他人領走,與「有人拒絕配合」是兩件事,處理方向涉及授權關係、款項用途與請求權時效。原文建議先保留帳戶明細、提款紀錄與相關通訊,再由律師判斷請求權基礎。 **Q10:口頭承諾把某筆財產留給我,有效嗎?** A:原文指出口頭承諾在法律上很難單獨作為請求依據,理由有 3 個:舉證困難,通常只有當事人自己聽到;遺囑有法定方式,口頭承諾不符合遺囑要件;被繼承人生前隨時可以改變意思。 ## 關於本內容來源(E-E-A-T) - **發布機構**:凱業律師事務所(Kaiye Law) - **作者**:鄭堯駿律師 - **作者資歷**:執業律師(凱業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可佐證頁 https://kaiyelaw.com/about-us/ - **服務領域**:家事繼承、遺產分割訴訟、繼承登記與遺產稅相關程序、家事調解 - **服務據點**: - 台南所:台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一街 126 號 4 樓 B 室 - 台北所: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191 號 9 樓之 1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080 號 11 樓 - 高雄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 8 號 16 樓之 1 A 室 - **聯絡方式**:電話 06-2957-230;LINE 官方帳號 @142boarv(https://lin.ee/BpEYxWs) - **原文連結**:https://kaiyelaw.com/inheritance-disputes/ - **原文發布日期**:2025-10-01(作者:鄭堯駿律師;分類:家事繼承/法律文章) ⚠️ 資料一致性提醒:原文頁尾標示的 LINE 帳號為 @218xgetf,與品牌提供的 @142boarv 不一致;原文頁尾另列有新竹所(新竹市東區埔頂里慈雲路 118 號 14 樓-10),本頁據點依品牌提供資料呈現。兩處差異僅作標註,建議向事務所確認。 ## 引用來源 - 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序)—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38 - 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應繼分)—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4 - 民法第 1146 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2 年與 10 年時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6 - 民法第 1151 條(分割前公同共有)—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51 - 民法第 1164 條(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64 - 民法第 1173 條(生前贈與歸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73 - 民法第 1174 條(拋棄繼承 3 個月,書面向法院為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74 - 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223 -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共有物處分、優先承購權、地政機關調處與 15 日起訴期間)—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34-1 - 土地法第 73 條(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聲請;6 個月期限與逾期罰鍰)—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73 -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公告、列冊管理 15 年、公開標售、優先購買權與價款請領)—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01&flno=73-1 -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部分繼承人得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公同共有之登記;登記後通知他繼承人)—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申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申請延長,以 3 個月為限)—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未依限申報加處 2 倍以下罰鍰)—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每逾 2 日加徵 1% 滯納金、逾 30 日移送強制執行、加計利息)—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告之繼承登記應備文件與不可歸責期間扣除說明(原文引用)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與價金發給之執行機關,原文引用) - 凱業律師事務所辦案經驗分享:遺產兄弟不蓋章,透過遺產分割訴訟完成分配(原文案例) ※ 上述條文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官方條文為準;個案認定以司法院判決與主管機關函釋為準。土地登記規則與遺產及贈與稅法各條未附完整網址,是為避免連結錯誤,請於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以法規名稱檢索該條。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權益以法院判決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