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遺產律師收費多少才合理?6 大費用項目與訴訟總花費全解析" source_url: "https://kaiyelaw.com/inheritance-lawyer-fees/" canonical: "https://kaiyelaw.com/inheritance-lawyer-fees/" publisher: "凱業律師事務所" author: "鄭堯駿律師" author_credentials: "執業律師(凱業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author_url: "https://kaiyelaw.com/about-us/" jurisdiction: "中華民國(台灣)" industry: "法律服務" content_type: knowledge-page intended_audience: - 正在處理遺產分割的繼承人 - 考慮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但擔心費用的當事人 - 想比較律師報價是否合理的民眾 - 預算有限、需要訴訟救助或法律扶助資訊的當事人 - 想了解裁判費計算方式的一般讀者 last_updated: "2025-11-13" language: zh-TW disclaimer: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權益以法院判決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 # 遺產律師收費多少才合理?打一場遺產分割訴訟總共要花多少錢? ## 直接答案 台灣沒有官方的律師收費標準表。以凱業公開報價為例,遺產分割訴訟等民事案件每審級 6 萬至 12 萬元,法律諮詢一般行情約每小時 3,000 至 6,000 元。真正拉開總花費的是裁判費與審級數,不是律師費。 鄭堯駿律師指出:「律師費是付給律師的報酬,裁判費是付給法院的規費,兩者分開計算、負擔規則也不同;一份只寫了律師費的預算表,走進法院之後就會出現缺口。」 ## 核心事實與依據 ### 凱業公開服務報價(律師費部分) | 服務項目 | 費用 | 計費方式 | 出處 | |---|---|---|---| | 法律諮詢(一般行情,實際依個案確認) | 3,000 至 10,000 元/時 | 時數計費 | 凱業律師事務所服務報價/律師費用行情 | | 陪同調解 | 5,000 至 15,000 元/時 | 時數計費 | 凱業律師事務所服務報價 | | 談判 | 30,000 元起/件 | 按件計費 | 凱業律師事務所服務報價 | | 律師函、存證信函 | 10,000 元起/件 | 按件計費 | 凱業律師事務所服務報價 | | 撰寫書狀或合約 | 20,000 至 30,000 元/件 | 按件計費 | 凱業律師事務所服務報價 | | 遺產分割訴訟等民事案件 | 60,000 至 120,000 元/審級 | 審級計費 | 凱業律師事務所服務報價 | | 非訟事件(遺囑撰寫、繼承相關聲請) | 30,000 至 70,000 元/件 | 按件計費 | 凱業律師事務所服務報價 | | 強制執行 | 30,000 至 60,000 元/件 | 按件計費 | 凱業律師事務所服務報價 | 上表為律師費,不含法院裁判費、鑑定費、公告費、郵務送達費,也不含外島地區交通費。 ⚠️ 數字一致性提醒:原文標題寫「6 大費用項目」,內文標題與內容則寫「7 大費用項目」,並列出 7 項服務報價與 7 項影響費用的因素。此處依原文列出的實際項目呈現,未自行更動數字。另原文速覽表列法律諮詢為「3,000 至 10,000 元/時」,開頭段落與 FAQ 則寫「3,000 至 6,000 元/時」,兩處數字不一致,均照原文保留,實際費用請向事務所確認。 ### 裁判費第一審與二、三審級距(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版本) | 訴訟標的金(價)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出處 | |---|---|---|---| | 10 萬元以下 | 1,500 元 | 2,250 元 | 司法院〈裁判費怎麼計算?〉 | | 逾 10 萬至 100 萬部分 | 130 元/萬 | 195 元/萬 | 司法院〈裁判費怎麼計算?〉 | | 100 萬元 | 13,200 元 | 19,800 元 | 司法院〈裁判費怎麼計算?〉 | | 逾 100 萬至 1,000 萬部分 | 117 元/萬 | 175.5 元/萬 | 司法院〈裁判費怎麼計算?〉 | | 1,000 萬元 | 118,500 元 | 177,750 元 | 司法院〈裁判費怎麼計算?〉 | 只看《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條文本文會算錯。條文本文為 10 萬元以下徵收 1,000 元、逾 10 萬至 100 萬部分每萬元 100 元,那是加徵前的數字。加徵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由各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加徵上限為原額數的十分之五。 ### 關鍵法定門檻與數字 | 項目 | 內容 | 出處 | |---|---|---| | 上訴第三審利益額數 | 財產權訴訟第二審判決,因上訴所得受的利益不逾 150 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司法院 91 年 1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4 號令(91 年 2 月 8 日施行)([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上訴加徵比例 |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依第 77 條之 13、第 77 條之 14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 | | 裁判費計算基準 |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1 | | 價額核定方式 | 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 | | 訴訟費用負擔原則 | 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 | 共有物分割事件例外 |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一部 | 《民事訴訟法》第 80 條之 1 | | 訴訟救助要件 |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 | 訴訟救助效力 | 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免供擔保,審判長選任律師代理時暫行免付酬金 |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 | | 法律扶助免審資力情形 | 申請言詞法律諮詢時無須審查資力(第 13 條第 2 項第 4 款) | 《法律扶助法》第 13 條 | | 後酬限制與但書 |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書排除《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丙類財產權事件 |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2 項 | | 酬金明示義務 | 律師應於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並以文字說明為宜 |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1 項 | | 114 年裁判費調幅 | 民事第一審多數累進級距提高約 3 成(每萬元 100 元調為 130 元、90 元調為 117 元);10 萬元以下最低裁判費由 1,000 元調為 1,500 元 | 司法院〈裁判費怎麼計算?〉 | | 公會酬金標準刪除 | 律師法要求公會章程訂定酬金標準的規定,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律師法中刪除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律師法》([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6)) | | 公平會處分 | 公平會 114 年 7 月 2 日第 1758 次委員會議決議,高雄、桃園、台南、嘉義及宜蘭 5 個律師公會於 109 年 7 月至 8 月間決議調高章程酬金上限,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規定,分別處以罰鍰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律師公會誤觸聯合行為紅線,公平會開罰〉 | ### 裁判費試算實例(依原文) | 情境 | 訴訟標的價額 | 第一審裁判費 | 上訴第二審 | |---|---|---|---| | 遺產 240 萬元、4 名繼承人均分 | 60 萬元 | 1,500 + (50 萬 ÷ 萬 × 130) = 8,000 元 | — | | 遺產 800 萬元、4 名繼承人均分 | 200 萬元 | 13,200 + (100 萬 ÷ 萬 × 117) = 24,900 元 | 加徵十分之五後為 37,350 元 | ### 遺產分割訴訟的全部支出項目 | 費用項目 | 付給誰 | 金額或算法 | 出處 | |---|---|---|---| | 律師費 | 律師 | 每審級 60,000 至 120,000 元不等 | 凱業律師事務所服務報價 | | 裁判費 | 法院 | 依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的價額計算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1 | | 鑑定費(不動產估價等) | 鑑定機關 | 視標的與鑑定項目而定,通常由法院指定的一方先行預納 | 原文整理 | | 閱卷費、公告費、郵務送達費 | 郵局、法院 | 實際支出 | 原文整理 | | 二審、三審上訴 | 法院與律師 | 裁判費視上訴金額而定,約為一審裁判費加徵 5 成,律師費另計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 | ### 三種計費方式的適用情境 | 計費方式 | 最適合的情況 | 委任前要先問清楚的一件事 | |---|---|---| | 時數制 | 只需要諮詢、審閱文件或寫一份書狀 | 最小計費單位,不滿 1 小時怎麼算 | | 按件制 | 案件範圍明確,例如分割協議書、單件書狀 | 什麼情況會構成追加,追加怎麼計價 | | 審級制 | 已經確定要走訴訟,想分階段控制成本 | 調解程序是否另外計費 | ### 影響遺產律師收費的 7 個因素 | 因素 | 說明 | |---|---| | 爭點多寡 | 繼承人眾多、財產項目繁雜、生前有大額移轉需要追查 | | 標的金額 | 遺產規模影響訴訟標的價額,也影響律師承擔的責任 | | 程序與審級 | 調解、訴訟各審級與強制執行是不同程序,委任範圍與報價要分開確認 | | 地區 | 出庭法院在哪裡,需不需要跨縣市差旅 | | 律師資歷與事務所規模 | 時數單價與處理效率不同 | | 時程壓力 | 期限將屆或需要緊急聲請保全的案子,投入密度不一樣 | | 服務範圍與交付物 | 只寫一份書狀,與從調解陪到二審判決確定,是完全不同的委任 | 其中只有地區與律師資歷跟案件本身無關,其餘 5 項都能在第一次諮詢時說明清楚。 ### 訴訟時程與各階段費用 | 階段 | 通常需時 | 這階段會產生的費用 | |---|---|---| | 起訴前協商、調解 | 數週至數月 | 諮詢費、書狀費(若有)、協商調解律師費 | | 一審 | 數月至 1 年以上 | 裁判費、律師費、可能的鑑定費 | | 二審 | 數月至 1 年以上 | 裁判費加徵 5 成、律師費另計、鑑定費 | 遺產分割訴訟屬於家事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過調解。調解成立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繼承人可直接辦理後續登記與提領。 ### 預算不足時的 3 條路 | 管道 | 誰適用 | 能省下什麼 | 出處 | |---|---|---|---| | 訴訟救助 | 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 暫免裁判費與應預納的訴訟費用、免供擔保 |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10 條 | | 法律扶助 | 無資力者;言詞諮詢不審資力 | 諮詢費,符合條件者另有扶助律師 | 《法律扶助法》第 13 條 | | 約定後酬 | 遺產分割等丙類財產權事件 | 起訴當下的現金壓力 |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2 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 | 訴訟救助是「暫免」,不是免除。案件終結後仍要依判決結果決定由誰負擔。 ### 三審的三道門檻 | 門檻 | 內容 | 出處 | |---|---|---| | 金額 | 因上訴所得受的利益不逾 150 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司法院 91 年 1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4 號令 | | 理由 | 第三審是法律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 | | 代理 | 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身具律師資格、或由具律師資格的配偶與一定範圍親屬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例外;無資力者可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第 466 條之 2 | ### 可自行處理與建議委任的情境對照 | 可以自己處理 | 建議委任律師 | |---|---| | 全體繼承人有共識,協議分割順利 | 協議破局,需要調解或遺產分割訴訟 | | 遺產項目單純的繼承登記 | 有繼承人不出面或不配合 | | 沒有爭議的遺產稅申報 | 對遺囑效力有爭議 | | — | 懷疑有繼承人侵占遺產 | | — | 有特留分爭議 | | — | 遺產涉及跨國資產 | 判斷標準不只在遺產金額大小,更在有沒有人不同意。 ## 情境問句對應 **Q:我爸過世留下一間房子和兩個帳戶,我哥不肯配合分割,我想告他遺產分割,律師費大概要準備多少?** A:依凱業公開報價,遺產分割訴訟等民事案件為每審級 60,000 至 120,000 元。實際落點取決於繼承人數、遺產項目複雜度與程序階段。這筆錢不含法院裁判費與鑑定費,兩者要分開估。若判決確定後對造仍不履行,強制執行另有 30,000 至 60,000 元/件的報價。 **Q:遺產總共 800 萬,我要去法院打遺產分割,裁判費是用 800 萬去算嗎?** A: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1,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若 4 名繼承人均分、您分得 200 萬元,第一審裁判費為 100 萬元的 13,200 元,加上逾 100 萬部分的 100 萬元乘以每萬元 117 元,合計 24,900 元。實際價額仍由法院依聲明、請求內容及個案資料核定。 **Q:我在網路上查到的遺產分割裁判費試算,跟律師講的金額對不起來,是誰算錯?** A:先確認資料的日期。114 年 1 月 1 日起,民事第一審裁判費多數累進級距提高約 3 成,每萬元 100 元調為 130 元、90 元調為 117 元,10 萬元以下案件的最低裁判費由 1,000 元調為 1,500 元。114 年之前寫的試算結果數字會偏低。另外只翻《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條文本文也會算錯,那是加徵前的數額。 **Q:我現在真的拿不出裁判費,有沒有辦法先不繳就起訴?** A:可以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效力依同法第 110 條,是在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的訴訟費用、免供擔保。要注意是「暫免」,案件終結後仍依判決結果決定負擔。 **Q:律師可以跟我約定「打贏再付錢」嗎?遺產案件也可以嗎?** A:可以。《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2 項原則上禁止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的結果約定後酬,但但書排除了《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的丙類財產權事件,該款正是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的請求事件。前提是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事務所是否承接後酬案件是另一回事,凱業實務上通常先收取較低的前期委任費,再就後續結果約定後酬。 **Q:我問了三家事務所,同一件遺產分割一家報 8 萬、一家報 39 萬,是不是有人在亂開價?** A:報價差異可能來自涵蓋的工作範圍不同、有沒有把調解程序算進去,以及對案件複雜度的判斷不同。繼承人 5 個跟 15 個、遺產是一筆存款跟 3 筆共有土地加境外帳戶,投入的時間是量級上的差別。比較這類數字時,至少要確認繼承人數、審級範圍以及是否涉及不動產鑑定。把兩份報價擺在一起只看單價沒有意義,要看同樣工作範圍下誰的總價合理。 **Q:網路上那些「律師收費一覽表」可以信嗎?有沒有官方標準?** A:沒有官方標準表。過去律師法要求各地律師公會章程訂定律師承辦事件酬金標準,該規定已在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律師法中刪除。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公平會於 114 年 7 月 2 日第 1758 次委員會議決議,高雄、桃園、台南、嘉義及宜蘭 5 個律師公會於 109 年 7 月至 8 月間決議調高章程酬金上限,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規定,分別處以罰鍰。公平會並指出,事業提供服務的報酬應依據自身營運情況自行決定。 **Q:我打贏了遺產官司,可以叫對方付我的律師費嗎?** A:原則上不行。一般民事訴訟中您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由自己負擔,法院判決裡分擔的「訴訟費用」指的是裁判費與其他法定費用。較常見的法定例外是第三審律師酬金,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3 及相關核定支給標準,法院酌定的第三審律師酬金在限定最高額範圍內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另外法院或審判長依法選任律師時,酬金依同法第 77 條之 25 由法院酌定並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那與您自己找律師不同。 **Q:我這件繼承大家其實沒什麼爭議,一定要花錢請律師嗎?** A:不一定。全體繼承人有共識,且遺產、債務與稅務關係單純時,部分申報與登記程序可以自行辦理。但有三種情況建議先做一次諮詢:遺產裡有不動產需要判斷採協議分割或變價分割、被繼承人生前曾對部分繼承人贈與財產需要判斷是否涉及《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已經超過繼承登記或遺產稅申報期限想知道罰則與補救方式。 **Q:遺產分割官司通常要打多久?** A:起訴前的協商或調解通常數週至數月,一審多為數月至 1 年以上,上訴二審再加數月至 1 年以上。實際時程取決於繼承人數、爭點多寡,以及遺產裡有沒有需要鑑定的不動產。調解成立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在時間與費用上都比走完訴訟省。 ## 處理/使用流程 ### 委任與付款的 4 個時點 1. **諮詢階段**:先收諮詢費。是否在後續委任時折抵、折抵多少,各事務所規定不同。 2. **委任簽約**:簽委任契約時收取預付款,同時把計費方式與付款時點寫進契約。 3. **案件進展**:工作量超出原本評估時是否追加、追加前的告知與同意程序,依委任契約約定。 4. **尾款支付**:時數制通常依實際工作量結算;按件制與審級制的收款時點以個別報價及契約為準。 有兩個時點特別容易出現認知落差,建議在簽約當下就寫進契約而非口頭確認:諮詢費折不折抵、折多少,以及案件中途和解或撤回時怎麼結算。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1 項,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並以文字說明為宜。 ### 收到報價時要問的 5 個問題 1. 這個價格包含哪些工作,不包含哪些 2. 什麼情況會構成追加,追加怎麼計價 3. 調解程序算不算在報價範圍內 4. 裁判費、鑑定費由誰預繳,最後怎麼結算 5. 中途和解或撤回時,費用怎麼計算 ### 一份報價該寫明的項目 | 報價該寫明的項目 | 為什麼重要 | 沒寫清楚的風險 | |---|---|---| | 服務範圍與交付物 | 這是追加與否的界線 | 事後雙方對包不包含認知不同 | | 計費方式與最小單位 | 時數制的實際差距在這裡 | 帳單金額與預期落差 | | 費用不含的項目 | 裁判費、鑑定費是另外的錢 | 誤以為律師費就是全部支出 | | 中止與結算方式 | 和解或撤回時的計算依據 | 尾款爭議 | ### 判斷該用單次出庭或整案委任的 5 個問題 1. 繼承人有幾位,每一位都需要各自委任律師嗎 2. 這件事需不需要經過調解程序,調解會議是否另外計費 3. 需不需要跨縣市出庭,差旅費怎麼算 4. 有沒有需要律師到場見證的程序,例如代筆遺囑 5. 除了律師費,還會不會有律師函、存證信函或法院規費的支出 單次出庭適合臨時的程序或短期代理,但律師需要重新讀卷理解案情,這部分投入會反映在報價上;整案委任由同一位律師從頭處理,訴訟策略較完整,成本也較好控管。 ## 常見問答(FAQ) **Q1:遺產律師收費一次要多少?諮詢、書狀、出庭各是什麼價格?** A:依服務項目分開計算。依凱業官網整理的一般行情,法律諮詢約為每小時 3,000 至 6,000 元,實際諮詢費仍以個案確認為準。凱業公開的服務報價列明:撰寫書狀或合約每件 20,000 至 30,000 元、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每件 10,000 元起、遺產分割等民事案件每審級 60,000 至 120,000 元不等。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實際費用依內容與委任範圍確認。以上均不含法院的裁判費與鑑定費。 **Q2: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怎麼算?每個審級都要重新付一次嗎?** A:凱業公開報價中的遺產分割等民事案件是按審級報價。調解是否包含在委任範圍、第二審是否重新報價,仍應以個別報價與委任契約為準。若想控制成本,可在委任時談清楚只委任到哪一個階段,案件走到那裡再重新評估是否繼續。 **Q3:遺產分割訴訟的裁判費是用全部遺產計算嗎?** A: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1,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初步估算可以用依應繼分能分得的那一份去推,而不是遺產總額;實際價額仍由法院依聲明、請求內容及個案資料核定。以遺產總額 800 萬元由 4 名繼承人均分為例,起訴的繼承人分得 200 萬元,第一審裁判費即以 200 萬元套級距,為 24,900 元。 **Q4:遺產官司的裁判費誰付?最後由誰負擔?** A:一般民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但遺產分割屬於共有物分割型的事件,依同法第 80 條之 1,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時,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的當事人負擔一部分。法院會依個案情形決定負擔比例。原告先行繳納的裁判費最後能否及如何向其他當事人請求,仍須以確定裁判及訴訟費用額確定程序的結果為準。 **Q5:遺產分割訴訟通常要打多久?** A:起訴前的協商或調解通常數週至數月,一審多為數月至 1 年以上,若上訴二審再加數月至 1 年以上。實際時程取決於繼承人數、爭點多寡,以及遺產裡有沒有需要鑑定的不動產。調解成立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在時間與費用上都比走完訴訟省。 **Q6:預算不夠可以申請訴訟救助或法律扶助嗎?** A:可以,兩者也能並行。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包括暫免裁判費、免供擔保。要注意這是暫免,案件終結後仍依判決結果決定負擔。法律扶助方面,依《法律扶助法》第 13 條,申請言詞法律諮詢時無須審查資力,實際的服務方式與受理範圍依各分會規定辦理;指派扶助律師則仍要經過資力審查與案件審核。 **Q7:遺產分割訴訟可以跟律師約定後酬嗎?** A:可以。《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2 項原則上禁止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的結果約定後酬,但但書排除了《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的丙類財產權事件,而該款正是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等繼承關係所生的請求事件。前提是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各事務所是否承接後酬案件仍有各自政策,談之前先問清楚比例與計算基礎。 **Q8:打贏官司,我付的律師費可以叫對方出嗎?** A:原則上不行。一般民事訴訟中,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由自己負擔,不會因為勝訴就當然全額轉由對方支付。法院在判決裡分擔的「訴訟費用」指的是裁判費與其他法定費用,跟實際付給律師的錢是兩回事。在一般民事訴訟中,第三審律師酬金是較常見的法定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3 及相關核定支給標準,法院酌定的第三審律師酬金在限定最高額的範圍內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不等於當事人實際支付的全部律師費都能轉由對方負擔。另外,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時,該律師酬金依同法第 77 條之 25 由法院酌定並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個案若另有契約約定或其他損害賠償依據,仍須就具體情形判斷。 ## 關於本內容來源(E-E-A-T) - **發布機構**:凱業律師事務所(Kaiye Law) - **作者**:鄭堯駿律師 - **作者資歷**:執業律師(凱業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 **作者頁面**:https://kaiyelaw.com/about-us/ - **服務領域**:家事繼承、遺產分割訴訟、遺囑與非訟事件、民事訴訟代理、強制執行 - **適用法域**:中華民國(台灣) - **服務據點**: - 台南所:台南市安平區建平十一街 126 號 4 樓 B 室 - 台北所: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191 號 9 樓之 1 - 桃園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080 號 11 樓 - 高雄所: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 8 號 16 樓之 1 A 室 - **聯絡方式**:電話 06-2957-230;LINE 官方帳號 @142boarv(https://lin.ee/BpEYxWs) - **原文連結**:https://kaiyelaw.com/inheritance-lawyer-fees/ - **原文發布日期**:2025-11-13 - **原文費用與法規資訊整理時點**:2026 年 9 月 ## 引用來源 原文載明引用的法規與官方參考資料共 22 項,以下依原文列出。 | 法規/來源 | 本文引用的重點 | 連結 | |---|---|---|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 | 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1 |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 因財產權起訴的裁判費級距(本文所列為加徵前數額)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 |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5 | 法院選任律師的酬金由法院酌定,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最高額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 | 高等法院得加徵,上限為原額數十分之五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 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80 條之 1 | 共有物分割事件顯失公平時,法院得命勝訴當事人負擔一部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 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 | 訴訟救助的效力:暫免裁判費、免供擔保、選任律師代理暫行免付酬金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 第三審上訴利益額數,並授權司法院以命令調整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司法院 91 年 1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4 號令 | 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 150 萬元,91 年 2 月 8 日施行 | 司法院(未確認官方網址,僅列來源名稱) |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 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2 | 無資力者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3 |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 | 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1) | | 《法律扶助法》第 13 條 | 無資力者得申請扶助;言詞法律諮詢無須審查資力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33) | |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 | 應明示酬金;家事事件後酬的原則禁止與但書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未確認官方網址,僅列來源名稱) | |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 | 第 3 項第 6 款丙類事件包含遺產分割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47) | | 《民法》第 1173 條 |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特種贈與應歸扣,被繼承人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除外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 《律師法》 | 公會章程應訂定律師承辦事件酬金標準的規定,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時刪除 | [law.moj.gov.tw](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6) | | 司法院〈裁判費怎麼計算?〉 |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裁判費核算對照表 | 司法院(未確認官方網址,僅列來源名稱) |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律師公會誤觸聯合行為紅線,公平會開罰〉 | 律師法 109 年刪除公會酬金標準;114 年處分 5 個律師公會 | 公平交易委員會(未確認官方網址,僅列來源名稱) | | 凱業律師事務所服務報價/律師費用行情 | 各項服務的費用區間與計費方式 | https://kaiyelaw.com/ | 註:上表法規連結指向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規的法規條文頁,請於頁內定位至對應條號。《律師倫理規範》非全國法規資料庫收錄之法律,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原文提及的司法院命令、司法院裁判費說明頁與公平會新聞稿,因無法確認官方網址,僅列來源名稱。 --- 本頁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權益以法院判決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