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該怎麼辦?教你如何拿到合理賠償、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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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後,很多人會感到不知所措,不知道該怎麼處理現場、如何應對受傷情況,甚至擔心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其實,只要掌握正確的步驟,就能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凱業律師事務所將一步步教你如何應對,幫助你快速取得應得的賠償,讓你在這過程中更加安心、放心。

Q1:發生車禍,怎麼辦?

A1:報警、報警、報警,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Q2:為什麼要報警?

A2:釐清肇事責任。

Q3:如果發生車禍,可以雙方自覺沒事就離開現場嗎?

A3:不可以,因為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發生車禍有任何一方受傷,就要報警等待警方到現場處理。

Q4:車禍,警方到現場後,警方會做什麼事?

A4:

  1.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警方會詢問車禍當事人姓名、車牌號碼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在事故發生第7天,車禍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交通隊或至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2A01Q_01.jsp)用網路申請
  3.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30日後,車禍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交通隊或至內政部警政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2A01Q_01.jsp)用網路申請。

Q5:我因為車禍受傷,對方都沒有誠意,該怎麼辦?

A5:這種情形,一律建議至當地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Q6:為什麼直接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A6:

  1. 因發生車禍而受傷,肇事者大部分都是不小心(過失)造成,而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而依照刑法第287條規定,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
  2. 承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以,在車禍發生後,警方到場製作完筆錄後,就會知道肇事者是誰了,所以車禍發生後6個月內要提出刑事告訴。
  3. 再承上,因為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所以實務上地檢署於確認案發經過後,都會將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只要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和解,受傷的人撤回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檢察官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案件就結束。

Q7:提出過失傷害告訴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7:

  1.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確認被告年籍資料
  2.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確認案發時間、地點及現場狀況。
  3.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大致釐清肇事責任。
  4. 診斷證明書=>證明有受傷之事實。

Q8:怎麼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A8:

  1. 按鈴申告:地檢署每日都有值班的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受理民眾報案。
  2. 書狀提告:撰寫刑事告訴狀並檢附相關事證。

Q9:如果向地檢署按鈴申告,會問什麼問題:
A9:

  1. 告何人何事?=>我要告肇事的人(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對方的名字唸出來就對了)
  2. 事實經過?=>0年0月0日,在00市00區00路,我駕駛車牌號碼000號機車,沿著00路行駛,在00路與對方駕駛的車牌號碼000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我人車倒地,受傷了。
  3. 有什麼證據要提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診斷證明書。
  4. 有無意見要陳述?=>對方肇事後都沒跟我和解,希望能請檢察官主持公道。

Q10:地檢署何時會傳喚開庭:
A10:大概1個月左右就會開庭。

Q11:檢察官開庭會問什麼?

A11:

  1. 告何人何事?=>我要告肇事的人(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對方的名字唸出來就對了)
  2. 事實經過?=>0年0月0日,在00市00區00路,我駕駛車牌號碼000號機車,沿著00路行駛,在00路與對方駕駛的車牌號碼000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我人車倒地,受傷了。
  3. 雙方有無調解意願?=>有。
  4. 檢察官諭知移付調解委員會。
  1. 醫療費及復健費:
    1. 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看診之發票、收據等。
    2. 實支實付原則:醫療費用及復健費只要與系爭車禍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則上均可請求

  2. 往返醫院交通費用部分:
    1. 證明文件:乘車證明、收據等。
    2. 實支實付原則:法院通常會審酌被害人所受傷勢,判斷是否有搭乘計程車就醫之必要。

  3. 看護費用:
    1. 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發票或收據等。
    2. 實支實付原則:只要與系爭車禍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則上均可請求。

  4. 不能工作之損失:
    1. 證明文件:薪資單、投保薪資、財產所得證明、請假證明書等。
    2. 多數實務認為限於固定薪資(包括但不限於:固定之伙食津貼、交通津貼等),但不包括需視實際工作時數、表現始發生之薪資(如:生產獎金、業績獎金等)。

  5.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1. 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減損勞動能力及減損比例鑑定報告。
    2. 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之減少勞動能力,乃指職業上工作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故認定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狀況、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最高法院63年台上第1394號判例意旨參照)

  6. 精神慰撫金:
    1. 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2. 法院通常會考量被害人及被告年齡、學歷、職業、經濟能力(包含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名下財產等)綜合判斷。

  7. 車輛損害維修費用:
    1. 證明文件:修復費用估價單等。
    2. 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 律師委任費用:參考83年9月9日台北律師公會會員大會通過本酬金收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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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方式

收費標準

分收酬金

1.       討論案情每小時新台幣八千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2.       到法院抄印文件或接見監禁人或羈押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

3.       撰擬函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下。

4.       出具專供委託參考之意見書及其他文件,每件新台幣八萬元以下。

5.       出庭費每次新台幣二萬元以下。

6.       各審書狀每件新台幣五萬元以下。

7.       調查證據每件新台幣五萬元以下。

  1. 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境外,辦理當事人委託事項者,除依各該款之標準外,得酌增加百分之五十。

總收酬金

1.       辦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所增加之金額每審不宜逾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
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民事執行事件、民事抗告事件,各比照民事各審總收受酬金標準收費。

2.       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但案情重大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台幣二十萬元。

3.       辦理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如案情重大或複雜者,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台幣七十五萬元。

4.       辦理刑事非常上訴案件,比照前款第三審總收酬金標準收費。

5.       辦理民、刑事再審案件,比照第一、三款收費標準。

按時計算

酬金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宜新台幣八千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其他

辦理非訟事件及行政訴訟者,其收費標準比照前條民事事件部份。
辦理偵查中案件收費標準,比照前條刑事案件部份。

  • 三大保證

    1. 律師素質最佳:車禍事件通常會有民事、刑事糾紛,且大部分可透過調解程序解決紛爭,「車禍幫幫忙」網羅全國各地具多年訴訟經驗之專業律師,將以最熱忱、積極的服務態度,將先瞭解案情,為訴訟風險預判,並以法律及多數法院實務見解為基礎,經縝密計算,提供您損害賠償費用之建議,不論調解、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律師均能為您處理,讓損害降低,避免舟車奔波之累。
    2. 委任費用透明:律師瞭解案情後,將建議最適切的訴訟程序,依照訴訟進展流程為報價,讓您安心。
    3. 訴訟文書精確:「車禍幫幫忙」律師受委任後,將與您約時間討論案情,再依照案情撰擬訴訟文書,撰擬後將再予您核對文書內容,務求事實描述精確,法律適用精準,讓檢察官、法官完全瞭解案情,而為有利判決。
  • 訴訟費用參考

    1. 調解程序:原則上以律師出席次數計算,每次律師出席費用為新台幣1萬元~1萬5000元不等(視案情繁複程度及出席時間計算)。
    2. 偵查程序:從警察局製作筆錄至收受地檢署檢察官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為止,委任費用新台幣6萬元至8萬元不等(視案情繁複程度及出席時間計算)。
    3. 歷審審判程序:自提出民事起訴狀起至收受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判決為止,每審級委任費用新台幣6萬元至12萬元不等(視案情繁複程度及出席時間計算)。
  1. 民事保全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 車禍事件倘若造成死亡或重傷害之結果,賠償金額難以估計,肇事者極可能有脫產或隱匿財產,是以,為避免無法順利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院裁定假扣押以保全肇事者財產勢在必行。
    • 「車禍幫幫忙」律師審視案情,倘認為有聲請法院假扣押必要時,將適時建議您為假扣押聲請及計算假扣押之數額,以保障您的權利。
  2. 民事執行程序
    • 執行名義取得:車禍事件最可能取得之執行名義包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民事判決及調解筆錄。
    • 調查財產:持上開執行名義,向各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調閱債務人名下財產資料。
    • 強制執行程序:包含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等程序,以取得損害賠償。

一、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字第56號(全責) 民事判決

  • 傷勢: 「脾臟破裂並全切除(單純脾臟摘除部分不致影響勞動能力)、右手腕粉碎性骨折、左手掌骨折、左肋骨折、牙齒斷裂」
  • 狀況: 第9級殘障情形,喪失勞動能力83%
  • 精神慰撫金:90萬元
  • 勞動能力減損: 3368889元
  • 其餘費用: 醫療費用45,734元、增加生活上之需要54,960元、看護費84,000元、住院期間減少收入75,000元以上合計259,694元。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 傷勢:「左腦前額出血併顱內出血、臉部多處擦傷等傷害,雖經急救,仍陷於極重度之器質性精神病態即極重度之意識、肢體障礙之重大難治傷害,有雙下側肺炎合併急性呼吸衰竭、頭部外傷致蜘蛛網膜下腔及硬腦膜出血合併癲癇發作、糖尿合併尿毒症、茵血症、泌尿道感染等」。
  • 狀況:巴氏量表評分結果總分為0分,勞動能力完全喪失
  • 精神慰撫金:80萬元
  • 勞動能力減損:946,468元
  • 其餘費用: 醫療費用324,823、增加生活上之需要4,773,094元、看護費7,698,430元。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 傷勢:「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右側蜘蛛膜下出血、右側顏面骨骨折、右視神經損傷、右臉撕裂傷等傷害,現則有中樞神經損傷併左側偏癱、右眼外傷性視神經病變併右眼第2、3、4、6對腦神經病變、右眼眼球運動不能等一目視能嚴重減損及身體健康重大難治等重傷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參照。
  • 狀況: 「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且情況持續並已固定,而需賴他人24小時照護,回復可能性低」
  • 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 勞動能力減損: 11,594,228元
  • 其餘費用: 醫療費579,249元+已支出增加生活費用76,840元+未來增加生活支出772,256元+未來交通費503,053元+看護費21,272,317元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 傷勢:「急性硬腦膜下血腫,腦幹壓迫,肝臟撕裂傷、顱底骨骨折、頭皮撕裂傷、右耳撕裂傷、頭皮、臉部、右肘、背部、雙膝多處擦傷、右側耳漏、水腦症」
  • 狀況: 植物人
  • 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 勞動能力減損: 5,065,874元
  • 其餘費用: 已支付之醫療費用176,292元+已支出之看護費用202,400元+未來需支出之看護費用6,803,382元+已支出之購買醫療用品費用24,749元+未來需支出之尿布、看護墊費用474,037元

 

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8號民事判決參照。

  • 傷勢:「受有左側腎臟撕裂傷、右側腎臟缺血性病變、右側腰椎骨折、胰臟損傷」
  • 狀況: 左腎切除及慢性腎臟病第三期
  • 精神慰撫金:50萬元
  • 勞動能力減損: 3,223,520元
  • 其餘費用: 已支付之醫療費用60000元、看護費用67,200元+回診薪資損失201,864元+回診交通費31,690元

 

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 傷勢:「橈骨骨折、左跟骨折、左側第三至第八肋骨骨折、左後腿裂傷、脾胃破裂導致脾臟半切除」
  • 狀況: 「脾臟半切除及骨折」
  • 精神慰撫金:35萬元
  • 勞動能力減損: 3,223,520元
  • 其餘費用: 已支付之醫療費用60000元、看護費203000元

 

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 傷勢:「胸部受傷,胸椎第十二節骨折;車內附載之乘客即上訴人則受有兩側血胸及氣胸,胸椎第八、九節骨折,合併脊髓損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參照。
  • 狀況: 下半身癱瘓,領有殘障手冊,二級
  • 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 勞動能力減損: 3691633元
  • 其餘費用:醫療費用249999元、看護費8009668元

 

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82號民事判決:

  • 傷勢:「頭部外傷、胸腔壓傷、雙肺挫傷及會陰部撕裂傷」
  • 狀況:植物人
  • 精神慰撫金:250萬元
  • 勞動能力減損: 4,882,142元
  • 其餘費用:醫療費用53833元、看護費11,251,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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