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刑責有哪些?初犯是不是可以不用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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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手法更是不斷推陳出新,只要一不注意就會掉入詐騙集團的陷阱,其中最常見是利用貸款、投資或感情等藉口,來騙取民眾的金融帳戶資料作為洗錢使用,如果不幸被騙帳戶成為人頭怎麼辦?「人頭帳戶」怎麼判刑呢?初犯也會被關嗎?就讓凱業律師事務[堯鄭1] 所用本文帶大家了解什麼是「人頭帳戶」,以及「人頭帳戶」被告該如何處理!

目錄

什麼是人頭帳戶?

詐騙集團為了掩蓋資金流向並躲避檢警查緝,常會利用各種理由來騙取他人的金融帳戶資料,誘騙其他被害人匯款至這些帳戶中,再派車手提領一空,只要有被害人報案,警方就會追查到這些帳戶的所有人,也就是所謂的「人頭帳戶」,並以涉嫌詐欺或洗錢幫助犯偵辦。

人頭戶刑責有哪些?

一般「人頭帳戶」被告,檢察官會以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幫助犯來偵辦,嚴重可能還會以洗錢罪的幫助犯來究責,但《洗錢防制法》新法上路後,只要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就會有罪責。

法條規定

一、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洗錢罪:

(一)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①、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二)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帳號)罪:

洗錢防制法第15-2條:

I.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II.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III.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①、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②、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③、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IV.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V.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VI.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22

人頭帳戶初犯刑責比較輕嗎?可不被關?

在《洗錢防制法》新法實施前,如果檢察官認為「人頭帳戶」被告確實是因為被騙才提供帳戶,就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新法上路後,只要不是因為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的理由提供帳戶,就會先被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如果發現有交付或提供三個以上帳戶(帳號),或符合第15條之13項第13款情形的話,就有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結語

現在詐騙非常盛行,如果在警局筆錄、檢察署偵查階段沒有處理好的話,就會造成嚴重的結果,若以洗錢罪被起訴的話,可能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且不能易科罰金!建議遇到這種狀況,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讓律師協助擬定最佳的訴訟策略及答辯,為您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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