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是許多人最常遇到的法律難題之一,尤其是當債務人避不見面或搞失蹤時,更讓債權人頭痛不已。要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討回這筆錢?本篇將帶你了解一種快速有效的追債工具——支付命令。從概念到流程,再到最後如何執行討回債務,一次搞懂!
目錄
什麼是支付命令?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當債權人(被欠錢的人)請求債務人(欠錢的人)支付一定金額(例如新臺幣100萬元)或交付有價證券時,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一種督促程序,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在收到命令後 20日內清償債務,並支付程序費用。若債務人收到命令後 20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便具備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扣債務人名下財產。這種方式比起訴訟程序更快速、經濟且便利,是不可不知的追債手段。
聲請支付命令流程
提交書面聲請
債權人向法院遞交「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於書狀中說明債務人欠款金額與事實依據。法院審核
法院收到書狀後,僅會進行形式的書面審查,而不需經過言詞辯論,即將支付命令寄給債務人。債務人回應
支付命令送達後,債務人可能會有以下幾種回應方式:- 無異議
債權人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法院將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此時支付命令即得為執行名義。 - 提出異議
債務人於20日內以郵寄或親自遞狀的方式提出異議(可不用附理由),案件將轉為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內調解程序,使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若超過20天才提,法院會裁定駁回異議,若想救濟只能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拒收通知
若債務人拒收支付命令,法院會建議債權人另行起訴,也不會發確定證明書(無法公示送達,也無留置送達可能) - 還錢(達成目的)
- 無異議
- 取得執行名義
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法院將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確定後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具體步驟如下:
支付命令確定
債務人如20日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作為執行名義。查詢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正本(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身分證就近向國稅局或稅務局等機關,調取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需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交必要裁判費用。法院執行
法院可依法查扣債務人財產,用以償還欠款。
債務人提出異議該怎麼辦?
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法院將轉為調解或民事訴訟程序。債權人需注意以下事項:
程序轉變
支付命令程序將轉為民事訴訟(或先進行調解)程序。補繳裁判費
法院會以通知書請債權人在期限內補繳裁判費並陳報予法院,以進入訴訟(或先進行調解)程序。
若未在期限內補繳裁判費,法院將裁定駁回該訴訟,但不具實體確定力,債權人仍可重新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在訴訟中可提供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資產進行 假扣押,防止債務人在耗時的訴訟程序中趁機脫產。
聲請支付命令的注意事項
既判力修法影響
自2015年7月1日修法後,同月3日以後取得的支付命令僅具執行效力,不再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這表示即使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仍可提起確認之訴主張債權不存在,並經法院裁定提供相當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
因此,債權人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避免權益受損。換發債權憑證
若債務人名下暫無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持續追蹤債務人的金流,一旦債務人擁有可清償的財產,立即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以追回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