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支付命令流程如何進行?律師帶你快速掌握追債法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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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還是許多人最常遇到的法律難題之一,尤其是當債務人避不見面或搞失蹤時,更讓債權人頭痛不已。要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討回這筆錢?本篇將帶你了解一種快速有效的追債工具——支付命令。從概念到流程,再到最後如何執行討回債務,一次搞懂!

目錄

什麼是支付命令?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當債權人(被欠錢的人)請求債務人(欠錢的人)支付一定金額(例如新臺幣100萬元)或交付有價證券時,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是一種督促程序,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在收到命令後 20日內清償債務,並支付程序費用。若債務人收到命令後 20日內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便具備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扣債務人名下財產。這種方式比起訴訟程序更快速、經濟且便利,是不可不知的追債手段。

聲請支付命令流程

  1. 提交書面聲請
    債權人向法院遞交「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並於書狀中說明債務人欠款金額與事實依據。

  2. 法院審核
    法院收到書狀後,僅會進行形式的書面審查,而不需經過言詞辯論,即將支付命令寄給債務人。

  3. 債務人回應
    支付命令送達後,債務人可能會有以下幾種回應方式:

    1. 無異議
      債權人未在20日內提出異議,法院將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此時支付命令即得為執行名義。
    2. 提出異議
      債務人於20日內以郵寄或親自遞狀的方式提出異議(可不用附理由),案件將轉為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內調解程序,使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若超過20天才提,法院會裁定駁回異議,若想救濟只能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3. 拒收通知
      若債務人拒收支付命令,法院會建議債權人另行起訴,也不會發確定證明書(無法公示送達,也無留置送達可能)
    4. 還錢(達成目的)
  4. 取得執行名義
    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法院將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可據此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確定後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具體步驟如下:

  1. 支付命令確定
    債務人如20日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即確定,法院會核發確定證明書給債權人作為執行名義。

  2. 查詢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正本(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身分證就近向國稅局或稅務局等機關,調取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3. 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需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向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交必要裁判費用。

  4. 法院執行
    法院可依法查扣債務人財產,用以償還欠款。

債務人提出異議該怎麼辦?

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法院將轉為調解或民事訴訟程序。債權人需注意以下事項:

  1. 程序轉變
    支付命令程序將轉為民事訴訟(或先進行調解)程序。

  2. 補繳裁判費

    • 法院會以通知書請債權人在期限內補繳裁判費並陳報予法院,以進入訴訟(或先進行調解)程序。

    • 若未在期限內補繳裁判費,法院將裁定駁回該訴訟,但不具實體確定力,債權人仍可重新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

  3. 聲請假扣押
    債權人在訴訟中可提供擔保金,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資產進行 假扣押,防止債務人在耗時的訴訟程序中趁機脫產。

聲請支付命令的注意事項

  1. 既判力修法影響
    自2015年7月1日修法後,同月3日以後取得的支付命令僅具執行效力不再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這表示即使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仍可提起確認之訴主張債權不存在,並經法院裁定提供相當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
    因此,債權人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避免權益受損。

  2. 換發債權憑證
    若債務人名下暫無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持續追蹤債務人的金流,一旦債務人擁有可清償的財產,立即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以追回債務。

在面對債務糾紛時,無論是債務人或債權人,都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建議可以尋求律師以獲得即時有效的法律協助,讓事件一次解決,避免後續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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