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自己撞到人就離開,也會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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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開車或騎車時,難免會遇到一些突發狀況。然而,有時候我們可能會因為一時的不注意,並未察覺到自己可能撞到人或物體就離開現場。這樣的情況是否也會構成刑法中的肇事逃逸罪呢?就讓專業的凱業律師事務所帶你探討這一問題,並解釋相關的法律責任。

目錄

肇事逃逸罪的定義與立法目的

  1. 定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亦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下,有人因該起交通事故有受傷或死亡的狀況,行為人沒有下車察看處理,直接離開現場的行為。
  2. 立法目的: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

要件

(一)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這裡所指的動力交通工具包含汽車、機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交通工具(甚至包含水上、海上、空中的動力交通工具),除非是一般自行車或三輪車,否則均含括在內。

另外就「駕駛」的部分,曾有判決認為該法條之駕駛既然於此作為動詞使用,則應該要限縮在操縱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時,如結束駕駛後或開始駕駛前,均無操縱交通工具之動作,不構成此罪;但後來被上級法院推翻這個見解,認為考量相關交通法規的立意並非僅單純規範行車時之安全,也包含停車、開關車門等注意事項,所以不應該侷限在「車輛行駛中」或「車輛已發動後」。

(二)  發生交通事故:

簡單來說就是發生車禍,不論是主動的撞人或車,或者是被動的被撞到,都屬於這裡指的發生交通事故,而且在110年5月新法修正後(新舊法的討論請看另一篇文章),就明確規定不管行為人有無過失,均不能直接離開交通事故現場,否則都會構成此罪,而非過往有些判決認為行為人無過失就不會成立此罪;甚至,還可能面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處罰,遭罰鍰、吊扣或吊銷駕照等行政罰。

(三)  致人死傷而逃逸:

在發生事故時,現場只要有人因此事故受傷(不論受何種程度的傷)或死亡都算;只要有上述的情形發生,而直接離開現場沒有下車查看,或者沒有妥善處理後續的狀況就離開現場,都屬於逃逸的定義。

那是不是現場沒有人員傷亡,就可以馬上離開現場呢?X!X!X!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但沒有妥善處理事故(如何處理結論有說明哦!)因此逃逸,一樣有可能會面臨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處罰。

(四)  主觀要件:

認識到有人因此事故傷亡的事實,還直接離開現場的情形,就符合這個主觀上的要件。而此要件因為屬於行為人自己主觀的認定,很難以客觀的方式來得知,所以在實務上多以間接的事實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這個要件,例如:

  1. 受撞擊者為行人。
  2. 肇事後駕駛人見有人倒臥於剛剛行經的路上。
  3. 所駕駛的交通工具在肇事後有明顯可見係撞擊人員所造成的損傷。
  4. 駕駛人於肇事後之言行舉止(如立即洗車或送廠維修、肇事時有明顯停頓、或向他人陳述自己撞到人等)。
  5. 無從認為駕駛人可能撞擊人以外之物品。


如有以上各情形,經綜合判斷,均可能被法院認為對於事故造成人員死傷具備主觀的要件,難逃刑事上的責任。

結論

如果發生車禍事故,雖然刑法的肇事逃逸罪需要行為人當下知道事故有人因此事故傷亡的事實,才會構成此罪,但車禍幫幫我的律師還是建議,只要察覺不對勁或意會到此事,就要馬上停下來察看狀況,避免誤觸法網哦!如真有事故發生,應趕緊撥打電話叫救護車,並報警後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處理傷者,然後應在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設置標誌或警告設施,切忌在警察還沒到場前,不得移動肇事車輛或者清理現場痕跡,以確保相關責任的釐清,直到傷亡者獲救,並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知道自己的真實身分等資料後,抑或經被害人確認同意後,再行離去。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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