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不是中樂透,拿假工作證明請求工作損失,小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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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在面對車禍事故時,都希望能獲得合理的賠償,但也有人因此鋌而走險,誤以為提供虛假的工作證明來主張工作損失是一條「捷徑」。然而,這種行為不僅可能使法院陷入錯誤判斷,甚至有可能觸犯刑事詐欺罪。

目錄

案件事實

被害人林OO與被告王OO於民國104年6月23日中午12時26分許發生車禍事故,被害人林OO因此向被告王OO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請求被告王OO賠償新臺幣(下同)177萬1084元。

被害人林OO為了證明自己有工作損失,竟然夥同好友陳OO簽訂虛構的合約書,讓被害人林OO向法院表示自己因為車禍手受傷,無法履行合約,導致受有工作損失,請求被告王OO賠償。

如何發現合約書是虛偽?

被害人林OO於民事案件審理時,聲請傳喚被害人林OO的好友當證人,當庭詢問合約細節,包含產品樣式、出貨日期、訂金及違約罰款等事項,證人回答模糊,甚至表示忘記了。法官認為依據合約書之內容沒辦法特定訂製的內容,且被害人林OO也沒有履約,再加上證人陳OO亦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兩人間有訂約、銷售紀錄,契約顯然是騙人的,檢察官因此認為被害人林OO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


上述情形符合訴訟詐欺的情形,也就是指行為人針對其明知實際上並不存在之財產權,以欺罔或類似的惡意隱瞞手段,想要通過訴訟或非訟程序使法院陷於錯誤,據此圖謀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並且,訴訟詐欺的必要條件還包含,必須由行為人提供偽造、變造之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使法院信為真正而陷於錯誤,為不正確之裁判,因而取得被害人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始可以成罪。

律師建議

發生車禍,被害人如需住院,或因為受傷在家休養而有工作收入的損失,一般而言需提出薪資單作為證明,實務見解認為,應以固定薪資為準,其餘需視實際工作時數、表現才可以取得的獎金(例如配合生產獎金、業績獎金等費用),則不能列入薪資計算。

當被告質疑薪資單正確性時,法院通常會發函到被害人任職公司詢問「是否受雇?薪資為何?」等事項,也會函詢勞保局、國稅局等機關調閱被害人歷年收入情形,查證被害人實際薪資收入。

因此,當發生車禍被害人想要列舉工作損失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務必按實際情形核實列舉、說明,絕對不能提供虛構薪資單、收入證明等文件請求損害賠償,否則可能涉嫌刑事詐欺罪嫌。

參考案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122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50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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