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盜領,多半是在申報遺產稅或調閱帳戶明細時才發現,父母住院那幾個月、甚至過世當天,帳戶有好幾筆大額提領。
很多人第一個擔心是不是已經太晚。這篇先分清楚錢是什麼時候被領走的,再拆開 3 條時間線、4 步追回方式,以及這筆錢跟遺產稅的關係。
法規查核日期:2026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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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盜領怎麼辦:先分清楚錢是生前還是死後被領走
同樣是父母帳戶裡的錢不見了,發生在過世前一天跟過世後一小時,法律上是兩件不同的事。處理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盜領,第一步是把時點分清楚,因為時點會決定這筆錢當時屬於誰、領錢的人手上的授權還算不算數,以及可能涉及哪些責任。
生前提領與死後提領:錢屬於誰、授權還算不算數
下面這張表把兩種情況並排,您可以先對照手上的提領紀錄,看看每一筆落在哪一欄。
| 比較項目 | 死亡前提領 | 死亡後提領 |
| 錢屬於誰 | 被繼承人本人 |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1151 條) |
| 授權效力 | 在授權範圍內有效 | 原則上隨死亡消滅(民法第 550 條),契約另有約定或事務性質不能消滅者例外 |
| 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 侵占、詐欺等,依提領方式判斷 |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
| 民事上怎麼處理 | 被繼承人對提領人的返還請求權,由繼承人繼承 | 提領人應將款項返還全體繼承人 |
為什麼要分這麼細?生前被領走的錢,是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被拿走,本人對領錢的人有請求返還或賠償的權利,這個權利在他過世後成為遺產的一部分,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死後被領走的錢,一開始就已經是遺產,領錢的人動用的是全體繼承人共有的財產。
兩種情況最後都會回到遺產怎麼分,但要證明的事情、可能成立的罪名都不一樣。
生前提領:看授權範圍,也看長輩當時能不能表達意思
長輩還清醒時,請同住的子女幫忙領生活費、付醫藥費,在授權範圍內原則上是合法的代理。
實務上最常起爭執的有 2 種情況,一是超出授權範圍,例如說好每月領 2 萬元付看護費,卻領走 200 萬元,二是長輩重病、失智或昏迷期間的提領,那段時間長輩是否還能表達同意,本身就是爭點。
授權通常沒有書面,雙方各說各話時,法院會看整體事證,包括提領的頻率與金額跟長輩平常開銷是否相符、病歷記載的意識狀態,以及款項最後流向誰的帳戶。主張「是爸媽同意的」一方,通常需要說明授權的內容與範圍。
發現生前提領有疑問時,可以先從這 3 個方向整理:
- 提領期間的住院紀錄、護理紀錄與診斷證明書
- 每筆提領的金額,跟長輩過去 1 至 2 年平均每月支出的差距
- 款項是領成現金、轉入誰的帳戶,或直接付給醫院與看護
死後提領:授權原則上隨死亡消滅,存款屬於全體繼承人
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一過世,帳戶裡的錢就是所有繼承人共同的財產,任何一位繼承人都不能自己決定拿出來用。
授權也一樣。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父母生前交代「卡給你,需要就去領」,原則上在父母過世時就失去效力。這條有但書,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的性質不能消滅時例外。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100 號刑事判決在發回更審時指出,處理身後事的委任,依事務性質可能不因死亡消滅,但能否據此提領、提領多少,仍要依個案事證判斷,法院也提醒民事上的委任是否存續,跟刑事上有沒有犯罪故意,要分開認定。
往生者存款提領的正確方式:不要自己拿提款卡去領
很多家屬是為了付喪葬費才去領錢,出發點不是想占為己有,但用提款卡或印章以往生者名義提領,仍可能衍生刑事與民事爭議。擅自提領死者存款,即使金額不大、用途正當,也可能讓原本單純的遺產分配多出一場官司。
過世存款提領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先向銀行或郵局確認繼承提領的應備文件,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各行庫對喪葬費用是否另有處理方式並不一致,辦理前先打電話確認。
盜領存款追訴期:6 個月、20 年與民事時效 3 條時間線
「盜領存款追訴期只有 6 個月」是最常聽到的說法,這句話只對了一部分。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盜領,至少牽涉 3 條互相獨立的時間線,刑事有 2 條、民事有 1 條,其中一條過期,其他路不會跟著關上。
第 1 條:親屬間侵占、詐欺、竊盜屬告訴乃論,知悉犯人後 6 個月
刑法第 324 條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得免除其刑,這些親屬以及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
侵占罪依第 338 條、詐欺罪依第 343 條準用同一規定,用提款卡在 ATM 提領涉及的第 339 條之 2 也包括在內。
這就是常聽到的親屬間侵占告訴乃論,子女、兄弟姊妹、媳婦、女婿多半都落在這個範圍。網路上說的遺產侵占追溯期 6 個月,指的也是這一條。
6 個月從哪天開始算,很多人會算錯。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起算點是您知道是誰領走的那一天,跟提領日、過世日都沒有直接關係。
同條第 2 項也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中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其他人。哥哥早就知道卻沒提告,妹妹上個月才在明細上發現,妹妹的 6 個月從她自己知悉時起算。
生前被領走的情況比較複雜。當時的被害人是被繼承人本人,本人過世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配偶、直系血親等家屬得提出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的意思相反。
第 2 條:偽造文書不是告訴乃論,不受 6 個月限制
被繼承人過世後,有人拿印章到臨櫃以被繼承人名義填寫取款條,可能涉及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與第 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這兩條不屬於告訴乃論。
偽造私文書的最重本刑是 5 年有期徒刑,依刑法第 80 條,最重本刑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的罪,追訴權時效是 20 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盜領遺產追訴期如果牽涉偽造文書,就不是 6 個月能涵蓋的。
非告訴乃論的罪,依刑事訴訟法第 240 條,任何知道犯罪嫌疑的人都可以告發,由檢察官偵查。即使家人之間後來和解、撤回告訴乃論部分的告訴,檢察官仍可能就偽造文書部分繼續處理。
第 3 條:民事返還有 2 年、10 年、15 年不同時效
刑事追不追究是一回事,錢要不要得回來是另一回事。民事請求可能用到的依據有 3 種,時效長短與起算點都不一樣:
| 請求權依據 | 時效 | 從什麼時候起算 |
| 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 | 15 年(民法第 125 條) | 請求權可以行使時 |
| 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 | 2 年/10 年(民法第 197 條)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 |
| 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 1146 條) | 2 年/10 年 | 知悉被侵害時起 2 年,自繼承開始時起 10 年 |
3 種請求權各有成立要件,被領走的存款適用哪一種、能不能併用,要看提領發生在生前還是死後、有沒有授權、錢最後流向哪裡。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否適用於存款被領走的爭議,實務上要依個案判斷,不宜直接把 2 年當成唯一期限。
3 條時間線各自從不同的日期起算,哪一條還來得及,要把提領日期、您發現的日期、知道是誰領走的日期放在一起看。先把手上的明細與這 3 個日期整理好,讓律師幫您判斷還剩哪幾條路。
盜領存款刑責:臨櫃、提款卡與保管人挪用,罪名不一樣
盜領遺產刑責並不是一個固定的罪名,要看錢是怎麼領出來的、在生前還是死後、領錢的人跟被繼承人是什麼關係。下表先整理常見的 3 種提領方式:
| 提領方式 | 可能涉及的罪名 | 最重本刑 | 親屬間是否告訴乃論 |
| 死亡後臨櫃以被繼承人名義填取款條 | 行使偽造私文書,可能併涉詐欺 | 5 年 | 偽造文書否,詐欺是 |
| 用提款卡在 ATM 提領 |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 3 年 | 是 |
| 生前受託管理款項後挪為己用 | 侵占 | 5 年 | 是 |
臨櫃冒名填取款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取款憑條是以存款人名義製作的文書,被繼承人過世後,權利能力已經消滅,繼承人拿他的印章填寫取款條,等於以不存在的人的名義製作文書。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15 號刑事判決在發回更審時指出,被繼承人死亡時,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取款憑條提領存款,有足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之虞。
同一則判決也區分了 2 種情況,行為人誤以為自己有權製作,屬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可能阻卻故意,行為人知道自己沒有權限、只是誤以為這樣做不違法,則屬於法律認識錯誤,依刑法第 16 條判斷能否減免。「我以為家人領沒關係」這種說法能不能成立,要看具體情境。
用提款卡在 ATM 領錢: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
用被繼承人的提款卡與密碼在 ATM 領錢,沒有填寫任何文書,通常不會走到偽造文書,可能涉及刑法第 339 條之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最重本刑 3 年。
這條屬於詐欺罪章,親屬之間犯此罪依第 343 條準用第 324 條,須告訴乃論,前面說的 6 個月告訴期間同樣適用。
生前受託管理後挪為己用:是否構成侵占要看持有關係
長輩把存摺、印章或提款卡交給子女保管,不當然等於子女已經「持有」帳戶內的存款。
罪名要依取款方式與款項取得經過判斷:用提款卡在 ATM 提領,可能先檢視刑法第 339 條之 2;若已合法持有現金或受託管理款項後再挪為己用,才可能涉及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
侵占遺產罪在親屬之間同樣須告訴乃論,也適用 6 個月告訴期間。
保管人代長輩付醫藥費、看護費、日常開銷,則是在處理長輩的事務,兩者的界線在於錢最後用在誰身上。保管人如果能逐筆交代用途,指控方要證明侵占就會比較困難,反過來說,說不出用途的大額提領,就是最需要追問的部分。
錢用在醫藥費、喪葬費,就不會成立犯罪嗎
這是被指控的一方最常提出的說法。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100 號刑事判決在發回更審時提到,喪葬費用並非固定數額,會隨著選擇的儀式、地點、塔位等而不同,法院要審酌提領的必要性,不能只看金額就推論犯意。
用途確實會影響法院怎麼判斷有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也會影響民事上要返還多少。但用途正當不代表提領方式一定合法,死亡後冒名填單是否成立偽造文書,仍要看行為人對自己有無製作權的認知。
凱業成功案例:母親過世後存款被臨櫃盜領,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判刑定讞
案件類型:母親過世後,其他繼承人持存摺與印章臨櫃提領存款
案件背景:當事人在清查過世母親的遺產流向時,發現其他繼承人在母親過世後短短幾天內,拿著母親生前留下的存摺與印章,到多家金融機構臨櫃填寫取款憑條,提領了數十萬元存款。
被告在偵查中辯稱,母親生前就交代過,這些錢是用來支付喪葬費與照顧父親的生活費,存摺印章也是母親授權保管的,並沒有私吞。面對生前有授權、用途正當這類說法,檢察官初期往往容易認為這只是家族內部的民事遺產糾紛。
處理方式:凱業律師受委任擔任告訴代理人後,先比對母親的除戶資料、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與臨櫃取款憑條的時間,明確呈現被告是在母親死亡後,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冒用母親名義填寫憑條提款。
接著向檢察官提出法理與實務見解,即使母親生前曾口頭或書面授權代辦財務,授權關係也因死亡而消滅,過世後就不能再以她的名義製作文書。
律師並主張,款項是否確實用在醫藥費或喪葬費,涉及的是主觀上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不影響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成立,只要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冒名提款,就已損及金融機構對存款管理的正確性與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處理結果:檢察官採納律師整理的證據與法理,認定被告在母親過世後冒名填寫取款憑條,構成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提起公訴,最終經法院判刑定讞。
發現存款被領走:4 步追回被盜領的遺產
存款被盜領之後,確認時點、知道有哪幾條時間線,接下來是把錢要回來。遺產被領走的案子,證據多半在對方手上,越早開始整理,能用的資料越多。
步驟 1:自己一個人就能向銀行調帳戶往來明細
很多人以為要全體繼承人同意,銀行才肯給明細,答案是不需要。法務部 104 年 4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5250 號函表示,任一繼承人出具合法繼承文件,都可以單獨請求銀行提供被繼承人的帳戶往來明細,因為這個請求屬於保存遺產的行為。
申請前先打電話問銀行要準備哪些文件、可以調多久以前的資料、要不要付費,一般會需要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您的戶籍謄本與身分證件。
步驟 2:重建金流,保全病歷與臨櫃影像
拿到明細之後,把每一筆異常提領整理成一張表,至少包括日期時間、金額、提領方式(臨櫃、ATM 或轉帳),以及轉入的帳戶。接著把這張表跟被繼承人當時的狀態對照:
- 住院、出院日期與護理紀錄
- 診斷證明書上記載的意識狀態
- 死亡證明書的死亡時間
- 喪葬、醫療、看護的實際支出單據
臨櫃提領的取款憑條與監視器影像,銀行的保存時間有限,覺得有需要就盡早詢問銀行。自己調不到的資料,可以在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調取,或在民事訴訟中聲請法院調查。
步驟 3:請求返還給全體繼承人
被領走的存款屬於遺產,追回來的錢也要回到遺產。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公同共有物的權利行使,原則上要得到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同條準用第 821 條但書,回復共有物的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的利益為之,所以請求的內容是返還給全體繼承人,不能只要求對方把屬於自己那一份交出來。
可以主張的依據主要是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與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對方如果說「錢已經花掉了」,依民法第 182 條,受領人在受領時就知道沒有法律上原因,仍要返還受領時所得的利益並附加利息,花掉不等於免責。
步驟 4:協商、調解,或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一併結算
家人之間的存款爭議,不一定都要另打一場返還訴訟。若款項是在被繼承人生前被領走,並因此形成該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民法第 1172 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按債務數額由其應繼分內扣還;若是死亡後才擅自提領,返還請求權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能否在遺產分割程序中一併結算,仍要依訴訟聲明與個案法律關係判斷。
實務上常見的順序,是先寄存證信函要求說明與返還,再進入調解,談不攏才起訴。如果其他遺產也還沒分割,在遺產分割訴訟裡一起處理,通常比分開打兩場官司省時間。
死亡前提領現金與遺產稅:說不出用途,國稅局會算進遺產
存款被領走,除了家人之間的爭議,還會影響遺產稅。生前提領現金如果發生在長輩重病期間,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可能要求繼承人說明這筆錢的用途,說明不了,就會被列入遺產課稅。
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的提領,要證明用途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也提醒,被繼承人在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如有提領存款,繼承人若不能提出資金具體用途的證明,該款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所以死亡前現金提領能不能說清楚,對其他繼承人也有直接影響,錢被某一位家人領走、又說不出用途,被列入遺產之後,遺產稅是全體繼承人一起面對。
跟「死亡前 2 年內贈與」是兩條不同規定
很多文章把死亡前提領現金跟「死亡前 2 年」寫在一起,這兩者是不同的規定:
| 規定 | 看什麼 | 結果 |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 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的提領,繼承人能否證明用途 | 不能證明用途,列入遺產課稅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 |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 | 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如果領錢的一方主張「這是爸媽生前送我的」,在稅務上就可能落入第 15 條的範圍,在家人之間的爭議裡,則要回到下一段的生前贈與舉證。
遺產稅多繳的部分,可以向領錢的人主張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 1 項原則上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但依現行第 6 條第 3 項,若款項屬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而併入遺產,相關遺產稅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並以受贈財產為限。
至於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列重病期間提領,仍應依個案核定結果判斷納稅義務,不能一概寫成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
若增加的稅額確由其他繼承人先行負擔,可以在協商或訴訟中一併主張結算。是否具有請求權、由誰負擔及如何計算,要看課稅依據、實際繳納人、款項屬提領或贈與,以及個案的法律關係。
另外要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存款爭議拖太久,也會卡住整個遺產的處理進度。
被指控盜領的一方:照顧家人時提領存款,怎麼說明清楚
並不是每一筆提領都是盜領。長期照顧父母的子女,用父母的錢付醫藥費、看護費、喪葬費,是很常見的情況,等到其他兄弟姊妹看到明細,才被質疑把錢拿走。如果您是被指控的一方,以下 2 件事要先準備好。
生前有授權、有單據:逐筆對帳
最有說服力的是一張跟提領紀錄逐筆對應的支出表,每一筆提領對到哪一張收據、付給誰、用在什麼地方。醫院收據、看護薪資轉帳紀錄、藥局發票、葬儀社合約,都是可以使用的資料。
生前提領存款時,父母當時交代您代為管理的書面、錄音或訊息紀錄,可以說明授權的存在與範圍。用自己帳戶先代墊、再從父母帳戶提領回補的情況,要把兩邊的金流都留下來。
主張父母生前贈與:要拿得出證據
「這筆錢是爸媽生前給我的」也是常見的說法。民法第 406 條規定,贈與是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主張贈與的一方,需要證明雙方當時確實有這個約定。
實務上可以用來證明的,包括父母親筆寫的字條、錄音、訊息、匯款備註,或長期固定資助的紀錄。單憑「爸媽口頭說過」,在其他繼承人否認時很難成立。
生前贈與的錢即使成立,也可能影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與遺產分配,被指控時想清楚要主張授權、代墊,還是贈與,再跟律師討論怎麼說明最完整。
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盜領常見問題 FAQ
Q1: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盜領,其他繼承人可以要回來嗎?
A:可以主張,但要先分清楚錢是在生前還是死後被領走。
生前被領走的部分,被繼承人本人原有的返還或賠償請求權,由全體繼承人承受;死後被領走的部分則涉及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權利。
兩種情況都可能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主張返還給全體繼承人;至於能否在遺產分割程序中直接扣還,應依提領時點、請求權基礎與訴訟聲明判斷。能要回多少,則要看提領金額、對方能證明的正當用途,以及時效是否完成。
Q2:盜領遺產是公訴罪嗎?
A:要看涉及哪一種罪名,答案會不一樣。
親屬之間犯侵占、詐欺、竊盜,包括用提款卡在 ATM 提領,依刑法第 324 條、第 338 條、第 343 條屬於告訴乃論,要在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提出告訴。
被繼承人過世後拿印章到臨櫃冒名填取款條,可能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這個罪不是告訴乃論,任何人都可以告發,追訴權時效是 20 年。同一件事可能同時涉及兩種罪名,要分開判斷。
Q3:盜領存款追訴期過了 6 個月才發現,還能提告嗎?
A:6 個月是從您知道是誰領走時開始算,不是從提領或過世那天算。
如果您是最近才從明細上發現、才知道是哪位家人領的,告訴期間可能還沒開始跑或還沒過。
就算告訴乃論的部分真的已經逾期,偽造文書部分不受 6 個月限制,民事上的不當得利返還時效是 15 年,侵權行為是知道損害與對象後 2 年。每一條線都要分開確認,不要因為聽說過了 6 個月就直接放棄。
Q4:家人過世後用提款卡領錢辦後事,會觸法嗎?
A:有可能。被繼承人過世後,帳戶裡的錢屬於全體繼承人,生前的授權原則上也隨死亡消滅。
用提款卡在 ATM 領錢可能涉及刑法第 339 條之 2,臨櫃填取款條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最高法院在發回更審的判決中提過,喪葬費用不是固定數額,法院會審酌提領的必要性與行為人的認知,用途正當會影響判斷,但不是免責保證。
往生者存款提領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向銀行確認繼承程序,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
Q5:被領走的錢已經花光了,還要還嗎?
A:多數情況下還是要還。
民法第 182 條規定,不當得利的受領人如果在受領時就知道沒有法律上原因,應返還受領時所得的利益並附加利息,有損害還要賠償。
只有在受領人不知道沒有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也已經不存在時,才免負返還責任。拿印章或提款卡領走長輩存款的人,通常很難主張自己不知情,花掉了不等於不用還。實際返還金額仍要扣除對方能證明用在被繼承人身上的支出。
Q6:繼承人可以 1 個人去銀行調存款明細嗎?
A:可以。法務部 104 年 4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5250 號函表示,任一繼承人出具合法繼承文件,都可以單獨請求銀行提供被繼承人的帳戶往來明細。
一般需要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您的戶籍謄本與身分證件,各銀行的應備文件與可調閱的期間不同,申請前先打電話確認。要注意的是,可以單獨調明細不代表可以單獨領錢,提領或分配存款仍要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
Q7:父母過世前存款被兄弟領走,算盜領遺產嗎?
A:要看兄弟當時有沒有得到父母的授權,以及錢用在哪裡。
父母還清醒、授權兄弟代領生活費或醫藥費,而且錢確實用在父母身上,通常不算盜領。父母重病、失智或昏迷期間的大額提領,或錢轉進兄弟自己的帳戶,就可能涉及侵占或其他財產犯罪,也可以請求返還。
生前被領走的錢在法律上還不是遺產,但返還的權利會由全體繼承人繼承,最後一樣會回到遺產分配。
Q8:死亡前提領的現金,國稅局會列入遺產嗎?
A:如果是長輩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的,繼承人又說不出用途,會被列入遺產課稅。
依據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看的是長輩當時的身體狀態,不是固定的「死亡前 2 年」。
死亡前 2 年是同法第 15 條的規定,指的是贈與配偶或繼承人的財產視為遺產。申報遺產稅前,最好先調明細、問清楚每一筆大額提領的用途並保留單據,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是死亡之日起 6 個月。
存款被領走越早處理,能走的路越多
被繼承人生前的存款盜領,第一步是分清楚錢在過世前還是過世後被領走,這決定了錢屬於誰、授權還算不算數,以及可能涉及的責任。
接著要確認 3 條時間線,親屬間的告訴乃論是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偽造文書不受這個限制,民事返還則有 2 年、10 年、15 年不同的時效。很多人在聽到「只有 6 個月」時就放棄,但其中一條線過期,其他路通常還在。
證據方面,您一個人就可以向銀行調明細,再把提領紀錄跟住院、死亡時間與支出單據對照,就能看出哪幾筆值得追。追回來的錢要返還給全體繼承人,也可以在遺產分割時一併結算,申報遺產稅前把這些事處理清楚,可以避免全家一起為說不出用途的提領多繳稅。
長輩還在世:先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如果長輩還在世,但已經因為失智或重病無法自己管理財產,家人之間又開始對帳戶有疑慮,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法院裁定監護宣告時,會選定監護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監護人處分長輩的不動產等重要財產也要經法院許可。比起等長輩過世後才回頭追查,事前讓財產管理透明,對每一位家人都比較公平。
凱業律師事務所:繼承與遺產爭議諮詢
存款被領走的案子,時間點與證據會直接影響還剩哪些選項。您不需要先決定要不要對家人提告,可以先把明細、死亡證明書、手上的單據與您發現的時間整理好,讓律師幫您看清楚現在的處境,再決定要協商、調解,還是進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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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法規參考
本文引用的主要法規與官方資料如下:
資料 | 本文相關內容 | 連結 |
民法 | 第 179、182、184、197、550、828、1146、1151、1172 條 |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 80、210、216、324、335、338、339、339-2、343 條 | |
刑事訴訟法 | 第 233、237、238、240 條 |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第 13 條 | |
法務部 104 年 4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5250 號函 | 繼承人單獨調閱帳戶往來明細 |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15 號刑事判決 | 死亡後以被繼承人名義製作取款憑條 |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第 6、8、15、23 條 |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3100 號刑事判決 | 身後事委任、喪葬費用與犯罪故意 |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1 月 30 日新聞稿 | 重病期間提領存款須證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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