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律師收費在台灣沒有官方標準表。以凱業公開的服務報價為例,遺產分割訴訟這類民事案件每審級 6 萬至 12 萬元;法律諮詢依本所整理的一般行情約為每小時 3,000 至 6,000 元。真正把總花費拉開差距的是裁判費與審級數。
這篇把錢拆成 3 個層次來談,一是律師費本身怎麼算,二是走進法院之後還要付給法院哪些錢,三是預算不夠時法律上有哪些管道可以用。看完您手上會有一份可以自己加總的清單。
目錄
遺產律師收費行情速覽:7 個常見項目與價格區間
多數人第一個想知道的就是一個數字,所以我們把凱業公開的服務報價先列出來。實際報價仍會因為案情複雜度、遺產規模與程序而落在區間的不同位置。
| 服務項目 | 費用 | 計費方式 |
|---|---|---|
| 法律諮詢(一般行情,實際依個案確認) | 3,000 至 10,000 元/時 | 時數計費 |
| 陪同調解 | 5,000 至 15,000 元/時 | 時數計費 |
| 談判 | 30,000 元起/件 | 按件計費 |
| 律師函、存證信函 | 10,000 元起/件 | 按件計費 |
| 撰寫書狀或合約 | 20,000 至 30,000 元/件 | 按件計費 |
| 遺產分割訴訟等民事案件 | 60,000 至 120,000 元/審級 | 審級計費 |
| 非訟事件(遺囑撰寫、繼承相關聲請) | 30,000 至 70,000 元/件 | 按件計費 |
侵占遺產、剝奪繼承權、確認遺囑無效這幾類爭點較多的案件,同樣依民事案件的審級計費,實際落點依案情複雜度確認。若判決確定後對造仍不履行,還會有強制執行的費用,凱業的報價是 30,000 至 60,000 元/件。
同樣一件遺產分割,不同事務所的報價可能有明顯差距,這不代表其中一方在亂開價。報價差異可能來自涵蓋的工作範圍不同、有沒有把調解程序算進去,以及對案件複雜度的判斷不同。
繼承人 5 個跟繼承人 15 個,遺產是一筆存款跟遺產是 3 筆共有土地加上境外帳戶,投入的時間差距是量級上的差別。
實務上會把遺產律師收費往上或往下推的,主要是這 7 個因素:
- 爭點多寡:繼承人眾多、財產項目繁雜、生前有大額移轉需要追查
- 標的金額:遺產規模影響訴訟標的價額,也影響律師承擔的責任
- 程序與審級:調解、訴訟各審級與強制執行是不同程序,各自的委任範圍與報價要分開確認
- 地區:出庭法院在哪裡,需不需要跨縣市差旅
- 律師資歷與事務所規模:時數單價與處理效率不同
- 時程壓力:期限將屆或需要緊急聲請保全的案子,投入密度不一樣
- 服務範圍與交付物:只寫一份書狀,跟從調解陪到一、二審判決確定,是完全不同的委任
所以比價的時候,把兩份報價擺在一起看單價沒有意義,要看的是同樣的工作範圍下誰的總價合理。
至於為什麼您在網路上查不到一份可以對照的官方收費標準表,這件事本身有法律上的原因,文章後半會單獨說明,那一段也會給您一組可以直接拿去問律師的問題。
遺產律師收費怎麼算:時數制、按件制與審級制的適用情境
遺產律師收費的計價方式主要有 3 種,依案件型態決定採用哪一種;同一個委任中,也可能依服務內容採不同方式計費,實際以個別報價與委任契約為準。先看懂各自的適用情境,您才知道自己這件事該用哪一種談。
| 計費方式 | 最適合的情況 | 委任前要先問清楚的一件事 |
|---|---|---|
| 時數制 | 只需要諮詢、審閱文件或寫一份書狀 | 最小計費單位,不滿 1 小時怎麼算 |
| 按件制 | 案件範圍明確,例如分割協議書、單件書狀 | 什麼情況會構成追加,追加怎麼計價 |
| 審級制 | 已經確定要走訴訟,想分階段控制成本 | 調解程序是否另外計費 |
時數制:諮詢、書狀與律師函
依照律師實際投入的時數計費,常見於法律諮詢、文件審閱、撰寫律師函這類範圍明確的單項服務。優點是透明,您可以自己決定要買多少時間;缺點是事前不容易估總價,遇到需要反覆修改的案子容易超出預期。
有沒有設最小計費單位、不滿 1 小時怎麼計、夜間與假日是否另計,各事務所的做法不同,以個別事務所的報價與委任契約為準。這兩件事在第一次諮詢前就該問清楚。
按件制:範圍明確的單件委託
依案件類型、複雜度與預估投入時間,一次給出整體報價,常見於遺產分割協議書撰寫、律師函、遺囑撰寫這類交付物明確的委託。優點是您事前就知道要付多少,可以先安排預算;缺點是如果案情比預估複雜,可能會有追加。
採按件計費時要特別確認服務範圍,委任前把包含什麼、不包含什麼寫進委任契約,比談價格本身更重要。
審級制:單次出庭與整案委任怎麼選
凱業的訴訟案件主要按審級報價,但仍會視當事人的需求與案件狀況個案調整。調解與強制執行屬於不同程序,是否包含在委任範圍內,仍應以個別報價及委任契約為準。這種方式讓您可以依照案件進展逐步投入,也可以在某個階段結束後重新評估要不要繼續。
在審級之下,還會分成單次出庭與整案委任兩種。單次出庭適合臨時的程序或短期代理,但律師需要重新讀卷理解案情,這部分的投入會反映在報價上;整案委任由同一位律師從頭處理,訴訟策略比較完整,成本也比較好控管。
以下 5 個問題可以幫您判斷該用哪一種:
- 繼承人有幾位,每一位都需要各自委任律師嗎
- 這件事需不需要經過調解程序,調解會議是否另外計費
- 需不需要跨縣市出庭,差旅費怎麼算
- 有沒有需要律師到場見證的程序,例如代筆遺囑
- 除了律師費,還會不會有律師函、存證信函或法院規費的支出
打一場遺產分割訴訟總共要花多少:律師費之外還有這些
很多人在這裡會卡住一個觀念:訴訟費用跟律師費不是同一筆錢。律師費是付給律師的報酬,訴訟費用是付給法院的規費,兩者分開計算,最後由誰負擔的規則也不一樣。
查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的時候,如果只計算律師費,預算就會漏掉裁判費、鑑定費與其他程序費用。
換句話說,遺產律師費用只是總支出裡的一塊。真正要估的是遺產官司費用的全貌,也就是從調解到判決確定為止,您會付出去的每一筆錢。
一場遺產分割訴訟從頭到尾,您要準備的錢大致是這幾項。
| 費用項目 | 付給誰 | 金額或算法 |
|---|---|---|
| 律師費 | 律師 | 每審級 60,000 至 120,000 元不等 |
| 裁判費 | 法院 | 依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的價額計算 |
| 鑑定費(不動產估價等) | 鑑定機關 | 視標的與鑑定項目而定 |
| 閱卷費、公告費、郵務送達費 | 郵局、法院 | 實際支出 |
| 二審、三審上訴 | 法院與律師 | 裁判費視上訴金額而定,約為一審裁判費加徵 5 成,律師費另計 |
這 5 項裡只有律師費可以事前談,其餘由法院或鑑定機關依規定收取,談不了價但可以估。所以一份只寫了律師費的預算表,走進法院之後就會出現缺口。
另外兩筆常被漏掉的是繼承登記與遺產稅申報的規費,以及二審之後的成本: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 上訴要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律師費是否重新計收,則依各審級的委任範圍與契約約定。
三審還有三道門檻要先知道。
- 第一是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1 項及司法院依同條第 3 項發布的命令(91 年 1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4 號令,自 91 年 2 月 8 日施行),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因上訴所得受的利益不逾 150 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三審。 - 第二是理由
第三審是法律審,依同法第 467 條,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原則上不能只因為不接受第二審的事實認定或證據取捨,就要求第三審重新判斷。 - 第三是代理
依同法第 466 條之 1,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或由具律師資格的配偶與一定範圍親屬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屬於例外;無資力者也可以依同法第 466 條之 2,依訴訟救助的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
裁判費怎麼算是另一個大題目,下一段會給完整的級距表與一個算得出來的實例。這裡先講一件更前面的事:並非每一件遺產糾紛都得走到這一步。
繼承人裡有人不蓋章、遲遲不出面,其實還有一條不用打官司也能推進的路,本文後半會再帶到,走訴訟之前值得先評估。
遺產分割訴訟要打多久:從調解到判決確定的時間軸
遺產官司要打多久,答案取決於爭點數量、繼承人人數,以及遺產裡有沒有需要鑑定的不動產。
遺產分割訴訟多久能結束沒有標準答案,但每一個階段大致要花多少時間是可以預期的。時間本身就是成本,所以評估要不要起訴的時候,這一欄要跟金額一起看。
| 階段 | 通常需時 | 這階段會產生的費用 |
|---|---|---|
| 起訴前協商、調解 | 數週至數月 | 諮詢費、書狀費(若有)、協商調解律師費 |
| 一審 | 數月至 1 年以上 | 裁判費、律師費、可能的鑑定費 |
| 二審 | 數月至 1 年以上 | 裁判費加徵 5 成、律師費另計、鑑定費 |
需要提醒的是,遺產分割訴訟屬於家事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過調解。這個階段常被當成拖時間,但從費用的角度看,它的支出是整條路上相對低的一段。
調解成立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繼承人可以直接拿去辦後續的登記與提領,不用再走一次訴訟。
換句話說,遺產分割訴訟的總花費不是一個固定數字,是一條隨著程序往下走而累積的曲線。在調解階段停下來,花的是諮詢費加上一點書狀或調解協商費;打到一審判決,加上裁判費、律師費與可能的鑑定費;再上訴,整組再來一次。
評估要不要起訴的時候,先問自己準備走到哪一關,比先問「總共多少錢」更實際。
遺產分割訴訟的裁判費怎麼算、誰負擔(114 年新標準)
先破一個最常見的誤解。遺產分割訴訟的裁判費,計算基準是原告因分割所能分得的那一份,遺產總額不會直接拿來算。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1 寫得很直接,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若以遺產總價值乘以原告應繼分做初步估算,可以先推出概略的訴訟標的價額,再套用裁判費級距;實際價額仍由法院依聲明、請求內容及個案資料核定。原告應繼分較低時,初步估算出來的訴訟標的價額也可能較低。
分割遺產裁判費的計算基準就落在這裡,跟遺產有多少無關,跟您能分到多少有關。
價額本身由法院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核定以起訴時的交易價額為準,沒有交易價額的,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的利益為準,法院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遺產裡有不動產的時候,這一步常常就是爭執的起點,因為公告現值、實價登錄與市價這些不同的估價基準,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
如果起訴時把價額估得太低,法院會裁定命您補繳,補繳前訴訟不會往下走。與其省那一次,起訴前先把不動產的合理價值抓準,反而省掉後面的程序時間。
以下是現行的第一審級距。要注意這份數字比法條本文高,因為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 授權各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加徵上限為原額數的十分之五,現行版本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第二、三審的欄位則是另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 明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依第 77 條之 13 及第 77 條之 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 訴訟標的金(價)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 10 萬元以下 | 1,500 元 | 2,250 元 |
| 逾 10 萬至 100 萬部分 | 130 元/萬 | 195 元/萬 |
| 100 萬元 | 13,200 元 | 19,800 元 |
| 逾 100 萬至 1,000 萬部分 | 117 元/萬 | 175.5 元/萬 |
| 1,000 萬元 | 118,500 元 | 177,750 元 |
實際套一次比較好理解:
- 遺產總額 240 萬元,4 名繼承人依應繼分均分,原告分得 60 萬元。裁判費為 1,500 元加上逾 10 萬部分的 50 萬元乘以每萬元 130 元,合計 8,000 元
- 遺產總額 800 萬元,4 名繼承人均分,原告分得 200 萬元。裁判費為 100 萬元的 13,200 元,加上逾 100 萬部分的 100 萬元乘以每萬元 117 元,合計 24,900 元
- 同一件案子如果上訴到第二審,依第 77 條之 16 加徵十分之五,24,900 元會變成 37,350 元
特留分訴訟費用同樣套用上面這組級距。要留意的是,訴訟標的價額仍須依您實際的聲明與請求內容由法院核定,不一定與遺產分割訴訟採相同的計算基礎。
遺產官司的裁判費最後由誰負擔?
一般民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遺產分割訴訟在這裡有一個很不一樣的地方。
民事訴訟法第 80 條之 1 規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的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的當事人負擔其中一部分。
會這樣設計,是因為遺產分割本來就是每個繼承人都受益的程序。原告只是先出面把事情推到法院,判決下來大家都分到自己那一份,讓被告獨自吸收全部裁判費並不合理。
法院會依個案情形在裁判中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比例;原告先行繳納的裁判費,是否以及如何向其他當事人求償,以確定裁判與訴訟費用額確定程序的結果為準。
如果您手上已經有遺產清冊,想先估一下這場官司的起訴成本,可以直接加 LINE 由律師幫您試算,比自己套表快。
預算不夠時的 3 條路:訴訟救助、法律扶助與後酬約定
算完裁判費,不少人的第一個反應是這筆錢現在拿不出來。法律上其實留了 3 條路,各自解決不同的問題,而且門檻沒有想像中高。
| 管道 | 誰適用 | 能省下什麼 |
|---|---|---|
| 訴訟救助 | 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 暫免裁判費與應預納的訴訟費用 |
| 法律扶助 | 無資力者,言詞諮詢不審資力 | 諮詢費,符合條件者另有扶助律師 |
| 約定後酬 | 遺產分割等丙類財產權事件 | 起訴當下的現金壓力 |
暫時付不出裁判費: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在認定資力時,會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
准予之後的效力寫在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的訴訟費用、免供擔保,審判長依法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也暫行免付酬金。
訴訟救助的兩個要件是無資力,以及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認定資力時,會看您與共同生活親屬的收入、財產與基本生活需要。要特別留意的是暫免這兩個字。訴訟救助解決的是起訴當下拿不出錢的問題,不是把這筆錢免掉。案件終結後仍要依判決結果決定由誰負擔,該負擔的部分還是要繳。
連諮詢費都想省:法律扶助的門檻沒有想像中高
法律扶助法第 13 條 第 1 項寫的是,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同條第 2 項列有申請時無須審查資力的情形,其中第 4 款就是言詞法律諮詢。
換句話說,申請言詞法律諮詢時依法無須審查資力,實際的服務方式與受理範圍依各分會規定辦理。指派扶助律師、代撰書狀這類實質扶助則仍要經過資力審查與案件審核。
遺產分割訴訟可以跟律師約定後酬嗎?
俗稱打贏官司再付律師費的後酬約定,在家事案件是有明文限制的。這是規範問題,不只是市場上做不做的問題。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但同項但書接著寫,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其中包括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的丙類財產權事件。
而該款列的正是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的請求事件。
所以答案是可以。遺產分割訴訟落在但書裡,屬於少數能夠合法約定後酬的家事事件,前提是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而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經確定。
錢的問題處理完,剩下的就是判斷手上這張報價單合不合理。
遺產律師收費沒有官方標準表:收到報價時的 5 個判斷問題
很多人查遺產律師收費或遺產律師推薦的時候,是想找一份可以對照的官方標準表,結果查到滿滿的律師收費一覽表,卻不確定能不能信。這件事需要先講清楚。
過去各地律師公會的章程確實訂有酬金標準,因為當時的律師法要求公會章程應訂定律師承辦事件酬金標準。這項規定在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的律師法中已經刪除。
後續還有一段。依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新聞稿,公平會於 114 年 7 月 2 日第 1758 次委員會議決議,高雄、桃園、台南、嘉義及宜蘭 5 個律師公會於 109 年 7 月至 8 月間召開會員大會決議調高章程的酬金上限,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的規定,分別處以罰鍰。
公平會並在新聞稿中指出,事業提供服務的報酬應依據自身營運情況自行決定,不受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訂定的酬金標準拘束。
所以網路上的律師收費一覽表,可能引用舊公會標準,也可能只是個別事務所的報價或市場行情整理。即使數字仍有參考價值,現行法律並未賦予它們統一的拘束力。合理與否沒有官方答案,只能靠工作範圍與市場落點自己判斷。
既然沒有標準表,市場落點就靠 3 件事抓:看事務所自己公開的價目表、拿同性質案件比同性質案件、以及問滿 3 家取交集。
討論區上的數字則要看清楚前提,同樣是遺產官司,有人覺得全包 39 萬很貴、有人覺得 8 萬便宜。比較這類數字時,至少要確認繼承人數、審級範圍以及是否涉及不動產鑑定。
收到報價時,這 5 個問題可以直接拿去問:
- 這個價格包含哪些工作,不包含哪些
- 什麼情況會構成追加,追加怎麼計價
- 調解程序算不算在報價範圍內
- 裁判費、鑑定費由誰預繳,最後怎麼結算
- 中途和解或撤回時,費用怎麼計算
問完之後,把答案對照下面這張表,就能看出一份報價講得夠不夠清楚。
| 報價該寫明的項目 | 為什麼重要 | 沒寫清楚的風險 |
|---|---|---|
| 服務範圍與交付物 | 這是追加與否的界線 | 事後雙方對包不包含認知不同 |
| 計費方式與最小單位 | 時數制的實際差距在這裡 | 帳單金額與預期落差 |
| 費用不含的項目 | 裁判費、鑑定費是另外的錢 | 誤以為律師費就是全部支出 |
| 中止與結算方式 | 和解或撤回時的計算依據 | 尾款爭議 |
遺產律師收費怎麼付:4 個付款時點與委任流程
談完金額,接著是現金流。遺產律師收費的付款方式與付款時點,依個別報價及委任契約約定;若採分段付款,要確認每一階段的付款條件。這一點在委任前就該講清楚。
簽約前可以確認以下 4 個付款與結算時點:
- 諮詢階段:先收諮詢費,是否在後續委任時折抵、折抵多少,各事務所規定不同
- 委任簽約:簽委任契約時收取預付款,同時把計費方式與付款時點寫進契約
- 案件進展:工作量超出原本評估時是否追加、追加前的告知與同意程序,依委任契約約定
- 尾款支付:時數制通常依實際工作量結算;按件制與審級制的收款時點則以個別報價及契約為準
有兩個時點特別容易出現認知落差,值得在簽約當下就講定:諮詢費折不折抵、折多少,以及案件中途和解或撤回時怎麼結算。後者沒有統一做法,退不退、怎麼退完全看委任契約。建議直接寫進契約而不是口頭確認,避免案件進行中、提前終止或結案時發生認知落差。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1 項,律師應於與當事人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並以文字說明為宜。
換句話說,遺產律師收費的金額與算法本來就該在簽約當下說清楚,您拿不到一份寫明白的報價,本身就是一個訊號。(本條全文見後續段落與文末法規參考)
遺產繼承一定要請律師嗎:可自行處理與建議委任的情境對照
不是每一件繼承都需要律師,所以在算遺產律師收費之前,先確認自己這件事是不是真的需要委任。全體繼承人有共識、遺產項目單純的情況,自己跑完流程並不困難,這時候把錢花在一次諮詢上,比全案委任更有效率。
| 可以自己處理 | 建議委任律師 |
|---|---|
| 全體繼承人有共識,協議分割順利 | 協議破局,需要調解或遺產分割訴訟 |
| 遺產項目單純的繼承登記 | 有繼承人不出面或不配合 |
| 沒有爭議的遺產稅申報 | 對遺囑效力有爭議 |
| — | 懷疑有繼承人侵占遺產 |
| — | 有特留分爭議 |
| — | 遺產涉及跨國資產 |
即使決定自行處理,也可以先透過單次諮詢確認程序、期限與文件是否完整,降低後續補正或爭議的風險。以下 3 種情況特別建議先問:
- 遺產裡有不動產,需要判斷該用協議分割還是變價分割
- 被繼承人生前曾對部分繼承人贈與財產,需要判斷是否涉及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遺產範圍或特留分計算
- 已經超過繼承登記或遺產稅申報的期限,想知道罰則與補救方式
這 3 件事一開始判斷錯,後面補正所需的時間與費用可能遠超過一次諮詢的成本。
遺產律師收費常見問題 FAQ
Q1:遺產律師收費一次要多少?諮詢、書狀、出庭各是什麼價格?
A:遺產律師收費依服務項目分開計算。依凱業官網整理的一般行情,法律諮詢約為每小時 3,000 至 6,000 元,實際諮詢費仍以個案確認為準。
凱業公開的服務報價則列明:撰寫書狀或合約每件 20,000 至 30,000 元、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每件 10,000 元起、遺產分割等民事案件每審級 60,000 至 120,000 元不等。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實際費用,依內容與委任範圍確認。
實際落在哪個位置,取決於繼承人數、遺產項目複雜度與程序階段。以上均不含法院的裁判費與鑑定費。
Q2:遺產分割訴訟律師費用怎麼算?每個審級都要重新付一次嗎?
A:凱業公開報價中的遺產分割等民事案件,是按審級報價。調解是否包含在委任範圍、第二審是否重新報價,仍應以個別報價與委任契約為準。其他方案可於諮詢時洽談。
如果您想控制成本,可以在委任時就談清楚只委任到哪一個階段,案件走到那裡再重新評估是否繼續。
Q3:遺產分割訴訟的裁判費是用全部遺產計算嗎?
A: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1,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初步估算可以用您依應繼分能分得的那一份去推,而不是遺產總額;實際價額仍由法院依聲明、請求內容及個案資料核定。
以遺產總額 800 萬元由 4 名繼承人均分為例,起訴的繼承人分得 200 萬元,第一審裁判費即以 200 萬元套級距,為 24,900 元。
Q4:遺產官司的裁判費誰付?最後由誰負擔?
A:一般民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由敗訴當事人負擔。但遺產分割屬於共有物分割型的事件,依同法第 80 條之 1,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時,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的當事人負擔一部分。
法院會依個案情形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比例。原告先行繳納的裁判費,最後能否及如何向其他當事人請求,仍須以確定裁判及訴訟費用額確定程序的結果為準。
Q5:遺產分割訴訟通常要打多久?
A:起訴前的協商或調解通常數週至數月,一審多為數月至 1 年以上,若上訴二審再加數月至 1 年以上。實際時程取決於繼承人數、爭點多寡,以及遺產裡有沒有需要鑑定的不動產。
調解成立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在時間與費用上都比走完訴訟省。
Q6:預算不夠可以申請訴訟救助或法律扶助嗎?
A:可以,兩者也能並行。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包括暫免裁判費、免供擔保。要注意這是暫免,案件終結後仍依判決結果決定負擔。
法律扶助方面,依法律扶助法第 13 條,申請言詞法律諮詢時無須審查資力,實際的服務方式與受理範圍依各分會規定辦理;指派扶助律師則仍要經過資力審查與案件審核。
Q7:遺產分割訴訟可以跟律師約定後酬嗎?
A:可以。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2 項原則上禁止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的結果約定後酬,但但書排除了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的丙類財產權事件,而該款正是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等繼承關係所生的請求事件。
前提是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各事務所是否承接後酬案件仍有各自政策,談之前先問清楚比例與計算基礎。
Q8:打贏官司,我付的律師費可以叫對方出嗎?
A:原則上不行。一般民事訴訟中,您自行委任律師的費用由自己負擔,不會因為勝訴就當然全額轉由對方支付。法院在判決裡分擔的「訴訟費用」指的是裁判費與其他法定費用,跟您實際付給律師的錢是兩回事。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第三審律師酬金是較常見的法定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3 及相關核定支給標準,法院酌定的第三審律師酬金,在限定最高額的範圍內屬於訴訟費用之一部,不等於當事人實際支付的全部律師費都能轉由對方負擔。
另外,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例如選任特別代理人,或依訴訟救助為無資力者選任第三審律師)時,該律師酬金依同法第 77 條之 25 由法院酌定並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那是法院選任的情形,跟您自己找律師不同,兩者不要混在一起看。
個案若另有契約約定或其他損害賠償依據,仍須就具體情形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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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法規參考
本文引用的法規與官方參考資料共 22 項,連結已就地標示在各段落內,此處集中列出供查核。其中包含法律條文、律師倫理規範、司法院命令與資料,以及主管機關新聞稿,並非全部都是法規。
法規/來源 | 本文引用的重點 | 用在哪一段 |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 | 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起訴時交易價額為準 | 裁判費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1 |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 裁判費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 因財產權起訴的裁判費級距(本文為加徵前數額) | 裁判費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 |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 裁判費、二審成本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5 | 法院選任律師的酬金由法院酌定,並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最高額 | 律師費能否轉嫁 |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 | 高等法院得加徵,上限為原額數十分之五 | 裁判費 |
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 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 誰負擔 |
民事訴訟法第 80 條之 1 | 共有物分割事件顯失公平時,法院得命勝訴當事人負擔一部 | 誰負擔 |
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 | 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 訴訟救助 |
民事訴訟法第 110 條 | 訴訟救助的效力:暫免裁判費、免供擔保、選任律師代理暫行免付酬金 | 訴訟救助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 第三審上訴利益額數,並授權司法院以命令調整 | 三審門檻 |
司法院 91 年 1 月 29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4 號令 | 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 150 萬元,91 年 2 月 8 日施行 | 三審門檻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2 | 無資力者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 | 三審門檻 |
民事訴訟法第 467 條 | 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三審門檻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 | 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三審門檻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3 |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 | 律師費能否轉嫁 |
法律扶助法第 13 條 | 無資力者得申請扶助;言詞法律諮詢無須審查資力 | 法律扶助 |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 | 應明示酬金;家事事件後酬的原則禁止與但書 | 付款流程、後酬 |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 | 第 3 項第 6 款丙類事件包含遺產分割 | 後酬 |
民法第 1173 條 |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特種贈與應歸扣,被繼承人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除外 | 要不要請律師 |
司法院〈裁判費怎麼計算?〉 |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裁判費核算對照表 | 裁判費級距表來源 |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律師公會誤觸聯合行為紅線,公平會開罰〉 | 律師法 109 年刪除公會酬金標準;114 年處分 5 個律師公會 | 沒有官方標準表 |
(本文所列費用與法規資訊為 2026 年 9 月整理,法規如有修正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請以律師就您案件的具體評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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