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修法已公布,但目前尚未施行,兄弟姊妹特留分將於 2027 年 2 月 17 日起刪除。想調整遺囑或分配遺產,得先確認適用時點。
沒有子女,財產就能全部留給配偶嗎?以前寫的遺囑需要重寫嗎?本文從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新舊法適用與遺囑安排,帶您看懂這次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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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修法何時生效?先看民法第 1223 條改了什麼
這次特留分修法最直接的變動,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對於希望把財產留給配偶、伴侶或其他指定對象的人,遺囑安排的空間會有所改變,但仍要分清楚施行日期、繼承順位,以及其他繼承人的保障。
特留分修法進度:三讀、公布與施行分開看
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修正,總統於同年 8 月 17 日公布。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另規定,本次修正自公布 6 個月後施行,因此施行日為 2027 年 2 月 17 日。
如果您看到新聞寫兄弟姊妹特留分已刪除,要再看清楚新聞談的是哪個階段。三讀代表立法院完成議決,公布則是總統公布修正條文;這次修法另有施行期間,公布當天還不能直接改用新規定。
將日期放在一起看,比較容易確認現在走到哪一步:
| 階段 | 日期 | 代表的意思 |
|---|---|---|
| 三讀通過 | 2026 年 7 月 28 日 | 立法院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正 |
| 總統公布 | 2026 年 8 月 17 日 | 修正條文公布,尚須等待施行 |
| 新規定施行 | 2027 年 2 月 17 日 |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新規定開始施行 |
兄弟姊妹特留分取消,法定繼承順位仍保留
應繼分是依法繼承時,各繼承人可分得的比例;特留分則限制遺囑處分財產的自由,為特定繼承人保留最低保障。兩者的用途不同,也因此,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不會讓兄弟姊妹同時失去法定繼承人的地位。
依民法第 1138 條,除配偶外,血親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這次第 1223 條修正,沒有一併刪除兄弟姊妹的第三順序繼承地位。
例如,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或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也都已過世,仍有具繼承資格的兄弟姊妹,如果沒有透過有效遺囑安排財產,手足仍可能依法繼承。即使新規定開始施行,也不能只憑新聞上的刪除二字,就認為財產會自動全部留給配偶。
如果您希望財產依自己的意思分配,接下來需要確認的是:誰可能成為繼承人、哪些人仍有特留分,以及是否已經留下有效的遺囑安排。
配偶、子女、父母與祖父母特留分有變嗎?
本次修正保留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比例沒有因為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一併調降。因此,有子女或父母仍在的人,不能直接套用沒有子女、父母均已死亡的家庭情境來安排遺產。
下表比較修正前後的規定,實際使用哪一欄,原則上須依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判斷;每位親屬也必須先具有該次繼承的繼承人資格,才有計算其特留分的問題。
| 繼承人 |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開始的繼承 | 2027 年 2 月 17 日或之後開始的繼承 |
|---|---|---|
| 配偶 | 其應繼分的 1/2 | 其應繼分的 1/2 |
| 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 | 其應繼分的 1/2 | 其應繼分的 1/2 |
| 父母 | 其應繼分的 1/2 | 其應繼分的 1/2 |
| 兄弟姊妹 | 其應繼分的 1/3 | 無特留分 |
| 祖父母 | 其應繼分的 1/3 | 其應繼分的 1/3 |
配偶特留分要先從配偶的應繼分計算,父母特留分也要看父母是否為該次繼承的繼承人;祖父母特留分雖然保留,仍須先確認繼承順序,並非所有在世親屬都能同時要求分配。
看懂哪些保障有變、哪些維持後,下一步就是確認自己適用哪一版。尤其是已經寫好遺囑,或家人已過世但遺產還沒分完的情況,日期更需要分清楚。
特留分修法適用新舊法:死亡日期與遺囑日期怎麼判斷?
判斷特留分修法是否適用,常見的日期包括立遺囑日、死亡日、申報遺產稅日與辦理繼承登記日。這些日期的法律作用不同,不能看到遺產尚未分割,就直接認為可以等到新規定施行後再適用新法。
以繼承開始時點判斷,先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也以繼承開始在施行前或施行後,作為原則性的適用分界;本次第 12 條則明定,第 1223 條修正自公布後 6 個月施行。
因此,判斷兄弟姊妹是否仍有特留分時,應先查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若被繼承人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死亡,原則上依修正前規定處理;若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或之後死亡,才進入修正後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適用範圍。
死亡日期確認後,仍要接著核對親屬關係、繼承順位、有無遺囑及遺囑內容。新法適用只代表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特留分,不代表所有遺產都會當然歸配偶或遺囑指定的人取得。
修法前遺囑有效嗎?作成日期與分配內容分開檢視
民法第 1199 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因此,一份在特留分修法施行前寫成的遺囑,不會只因跨越施行日就當然失效,也不能只看遺囑上的簽署日期,直接判定兄弟姊妹是否能主張特留分。
檢視舊遺囑時,可以分成三個層次。第一,遺囑是否符合自書、公證、密封、代筆或口授遺囑的法定方式;第二,遺囑人在什麼時候死亡,當時適用哪一版特留分規定;第三,遺囑內容是否仍符合立遺囑人現在的家庭狀況與分配意願。
例如,立遺囑人在 2026 年寫明將財產留給配偶,若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或之後死亡,兄弟姊妹特留分原則上依修正後規定判斷。若立遺囑人在施行日前死亡,即使遺囑到施行後才拿出來辦理,也不能僅因辦理日期較晚,就改用修正後規定。
舊遺囑要不要重作,還須檢查見證人、簽名、日期與書寫方式等形式要求,以及財產或家庭關係是否已有變動。若需要修改,也應依法律規定重新安排,避免直接在原遺囑上任意增刪,衍生遺囑是否有效或是否已撤回的爭議。
特留分修法前已過世,遺產尚未分割怎麼辦?
家人已過世但遺產尚未分割時,繼承已在死亡當日開始。後續何時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簽訂分割協議或提起訴訟,通常不會取代死亡日期,成為判斷兄弟姊妹特留分新舊法的基準。
下表先以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與有無遺囑,整理常見的判斷方向。表中假設親屬關係及繼承資格沒有其他爭議,實際案件仍須連同拋棄繼承、遺囑形式、財產範圍及請求權行使情形一起確認。
| 被繼承人死亡時點 | 遺囑情況 | 特留分適用方向 | 應優先檢視事項 |
|---|---|---|---|
|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 | 有遺囑 | 原則上依修正前規定判斷兄弟姊妹特留分 | 遺囑形式、繼承人資格、特留分是否受侵害 |
|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 | 無遺囑 | 依死亡時的法定繼承規定處理 | 繼承順位、應繼分、是否有人拋棄繼承 |
| 2027 年 2 月 17 日或之後 | 施行前已立遺囑 | 原則上依修正後規定判斷,舊遺囑不因跨越施行日當然失效 | 遺囑形式、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分配意願是否改變 |
| 2027 年 2 月 17 日或之後 | 無遺囑 | 兄弟姊妹雖無特留分,符合順位時仍可能依法繼承 | 是否有前順位繼承人、配偶與手足的應繼分 |
若家人已經死亡,實務上可以先整理死亡證明、戶籍資料、遺囑、遺產稅文件、財產清冊及往來協議。若已有人提出特留分主張或進入訴訟,還應核對主張內容與相關期間,避免只處理登記程序,卻忽略既有的實體權利爭議。
兄弟姊妹特留分取消後,遺囑與遺產安排怎麼調整?
確認死亡日期與適用版本後,還要看被繼承人有沒有留下有效遺囑。兄弟姊妹特留分取消,增加了部分家庭的遺囑安排空間,但沒有遺囑時,遺產仍會依民法規定的繼承順位與應繼分分配。
沒有遺囑,兄弟姊妹仍可能繼承遺產
特留分修法後,兄弟姊妹仍是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的第三順序繼承人。當被繼承人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也已死亡,具繼承資格的兄弟姊妹仍可能與配偶共同繼承;若被繼承人沒有配偶,也可能由兄弟姊妹依法繼承。
以有配偶、無子女、父母均已死亡且有兄弟姊妹的情況為例,若未立遺囑,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的應繼分為遺產的 1/2,其餘 1/2 由兄弟姊妹依規定分配。新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不會改變這項法定繼承分配。
若多人共同繼承後,家人不願配合辦理不動產或存款,也可能衍生登記、遺產分割等問題。已經發生繼承者,可以接著了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與遺產分割的處理方式,再依目前辦理進度準備資料。
無子女夫妻想把遺產留給配偶,先確認其他繼承人
假設甲有配偶、沒有子女或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均已死亡,另有 2 名兄弟姊妹,遺產淨額為 1,200 萬元。若甲沒有立遺囑,配偶的應繼分為 600 萬元,另外 600 萬元原則上由 2 名兄弟姊妹平均繼承,各為 300 萬元。
若甲立有符合法定方式的遺囑,明確表示希望財產由配偶取得,並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或之後死亡,兄弟姊妹已無特留分可主張,遺產原則上可依遺囑內容處理。實際分配仍須核對遺囑效力、遺產與債務範圍,以及是否還有其他具繼承資格並受特留分保障的人。
同樣是無子女夫妻,如果父母仍在,法律結果就不同。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且本次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沒有刪除父母特留分,因此不能把前述「父母均已死亡」的例子直接套用。
想把遺產全部留給配偶,也要一併檢視夫妻財產關係、財產登記情形與遺囑內容。遺產範圍尚未釐清時,先寫下一個總額或比例,未必足以處理日後財產增加、出售或負債變動的情況。
單身遺產規劃:留給伴侶、照顧者或指定的人
未婚伴侶、朋友或沒有法定親屬關係的照顧者,不會只因共同生活或長期照顧,就當然取得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若希望由特定對象取得遺產,通常需要透過符合法定方式的遺囑,清楚安排受遺贈人、財產項目或分配比例。
規劃前仍須盤點可能存在的法定繼承人。若立遺囑人有子女、父母、配偶或祖父母,應依實際繼承順位確認哪些人會成為繼承人,以及哪些人仍受特留分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取消,不會連帶取消其他親屬的特留分。
遺囑內容也要能對應財產的實際狀態。例如,不動產日後出售、帳戶變更,或指定財產在死亡時已不屬於遺產,都可能影響原先安排。若希望照顧伴侶或長期照顧者,可以先列出對象、財產、比例與替代方案,再選擇適合的遺囑方式。
遺囑可以降低分配意思不明的風險,但無法保證家人不會對遺囑形式、遺囑能力或財產範圍提出爭議。內容越複雜,越需要保存能說明立遺囑過程與真意的資料。
特留分修法後檢視遺囑,可先整理哪些資料?
民法第 1189 條列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 5 種遺囑方式,各自另有法定要件。檢視遺囑時,除了確認希望如何分配,也要核對採用的方式、簽名、日期、見證人及其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準備或檢視遺囑前,可先整理以下資料:
- 家庭關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基本資料,並註明已死亡或可能涉及代位繼承的情況。
- 既有文件:原遺囑、曾經修改或撤回的文件、財產分配協議,以及可能影響遺囑內容的書面紀錄。
- 財產與債務:不動產、存款、投資、公司股權、貸款與其他主要債務,並確認登記名義與目前狀態。
- 分配意願:希望照顧的對象、預計分配的財產或比例,以及受指定者先死亡或財產變動時的替代安排。
- 已發生繼承的資料:死亡日期、戶籍資料、遺產稅文件、財產清冊,以及家人已提出的主張或法院文件。
若既有遺囑已不符合目前意願,民法第 1219 條規定遺囑人得依遺囑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直接在舊遺囑上塗改、加註或刪除文字,可能引起修改是否有效、哪些內容仍有效的爭議,重新安排時應確認符合法定方式。
若準備請律師審閱遺囑或協助處理繼承爭議,可以先了解遺產律師收費與委任費用,再依文件複雜程度、服務範圍及報價評估後續安排。
特留分修法常見問題 FAQ
Q1:特留分修法通過了嗎?2026 年就能適用嗎?
A:修法已通過並公布,但 2026 年還不能直接適用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新規定。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 8 月 17 日公布,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自公布後 6 個月,也就是 2027 年 2 月 17 日施行。判斷個案時,應先確認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若在施行日前死亡,原則上仍適用修正前規定,不能只因遺產到施行後才分割,就改用新法。
Q2:兄弟姊妹特留分取消後,不立遺囑也能全部留給配偶嗎?
A:不一定。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雖被刪除,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仍然保留。被繼承人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均已死亡,且留有配偶與兄弟姊妹時,如果沒有有效遺囑,配偶原則上取得遺產的 1/2,其餘由兄弟姊妹依規定繼承。希望由配偶取得全部遺產者,仍要檢視家庭關係、其他受特留分保障的繼承人及遺囑安排,不能把修法直接等同配偶取得全部財產。
Q3:特留分修法會溯及既往嗎?家人已過世但還沒分遺產怎麼辦?
A: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繼承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規定;民法第 1147 條則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因此,家人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已死亡,即使遺產尚未分割、繼承登記尚未完成或爭議仍在訴訟中,原則上仍依死亡時的規定判斷。實際處理時,還要確認是否已有特留分主張、遺囑效力及相關期間。
Q4:特留分修法前寫的遺囑,需要重新寫嗎?
A:不會只因遺囑寫在施行日前,就一律需要重寫或當然失效。民法第 1199 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適用哪一版特留分規定,原則上要看死亡日期。
即使法律適用方向沒有問題,仍建議檢查遺囑是否符合法定方式、家庭與財產狀況是否改變,以及原來的分配是否仍符合立遺囑人的意願。需要調整時,應依遺囑方式辦理,避免直接塗改舊稿。
Q5:父母偏心,子女特留分也會因修法取消嗎?
A:不會。本次民法第 1223 條修正刪除的是兄弟姊妹特留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的特留分仍保留。
子女若在該次繼承中具有繼承人資格,其特留分仍為應繼分的 1/2。不過,實際金額須先確認遺產與債務範圍、應繼分,以及是否涉及生前贈與、遺贈或其他處分,不能只用表面財產總額直接乘上比例。個案已有財產移轉爭議時,應另行核對相關事實與證據。
Q6:兄弟姊妹特留分取消,長期照顧家人的手足還能主張什麼?
A:要依照顧內容、財產往來、是否為繼承人及有無遺囑分別評估。沒有遺囑時,符合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仍可能依法繼承;若有遺囑排除其分配,新法施行後便不能只憑兄弟姊妹身分主張特留分。
法務部另提出遺產酌給及繼承人特別貢獻等配套草案,但截至本文查核日,官方資訊顯示仍在行政院審查中,不能先當成已施行的請求權。照顧支出、約定或其他法律關係,仍須依證據個別判斷。
面對特留分修法,先確認適用版本再檢視遺囑
遺產規劃的下一步,從家庭關係與分配意願開始
特留分修法讓兄弟姊妹在新法施行後不再享有特留分,但沒有改變其法定繼承順位。對有配偶、沒有子女的人而言,是否預立有效遺囑,仍可能直接影響配偶與兄弟姊妹最後取得的財產;父母仍在時,也必須另外計算父母的繼承權與特留分。
準備遺產規劃時,可以先畫出家庭關係,列出主要財產、債務與希望照顧的對象,再確認目前有沒有遺囑。已寫好遺囑者,可從法定方式、財產變動及分配意願逐項檢視;尚未立遺囑者,則可先比較法定繼承結果與自己期待的差異。
如果家人已經過世,處理起點應改為確認死亡日期、當時適用的法規,以及遺囑和繼承人資料。遺產是否已登記或分割,通常不會改變繼承開始時點,但既有協議、權利主張與程序進度仍會影響後續處理方式。
修法提供了重新檢視安排的機會,也讓死亡日期與遺囑內容更需要一起判讀。把家庭關係與文件整理清楚後,才能判斷需要補立遺囑、調整舊遺囑,或針對已發生的繼承爭議採取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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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家庭的親屬組成、財產內容與遺囑狀況不同。若您想確認適用新法或舊法、檢視既有遺囑,或家人已就特留分及遺產分配發生爭議,可先整理死亡日期、戶籍資料、遺囑、財產清冊與相關往來文件,再向凱業律師事務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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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官方參考資料
資料 | 本文核對重點 |
|---|---|
修正後特留分權利人與比例、施行狀態 | |
第 1 條新舊法適用原則及第 12 條施行規定 | |
繼承順位、應繼分、遺囑方式與效力 | |
三讀日期、修法範圍及配套草案進度 | |
遺產酌給與特別貢獻配套草案內容 |
本文法規查核日期:2026 年 9 月 17 日。個案仍應依實際親屬關係、死亡日期、遺囑與財產資料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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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繼承, 法律文章


